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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公司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检查方法
财产保险公司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检查方法
薛春芳
中国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
【摘要】从2005年开始,我国各财产保险公司试行中国保监会颁布的《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和与之配套使用的《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而保监会则将对各公司计提责任准备金是否充足的情况进行检查。本文针对各地方保监局配合检查公司分支机构关于已发生已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计提情况的实际需要,尝试构建一个不需依赖复杂的精算技术、仅仅依据分支机构数据就可以操作,为各地保监局检查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充足性提供一个参考方案。
【关键词】非寿险 准备金 监管
背景
2004年12月中国保监会颁布了《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保监会令[2004]1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与《管理办法》配套使用的《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保监发[2005]10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于2005年2月颁布实施。
长期以来,我国一般将保险业务划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而国际上一般将保险业务划分为寿险(life insurance)和非寿险(non-life insurance 或general insurance或property casualty insurance)。我国一般将经营非寿险业务的公司称为“财产保险公司”,而国际上则一般称为“非寿险公司”。《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中使用了“非寿险”的概念,而没有使用“财产保险”。根据《管理办法》,非寿险业务是指除人寿保险业务以外的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以及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
根据中国保监会颁布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各财产保险公司对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计提,需要采用相应的精算方法。而中国保监会相关部门将对各财产保险公司的非寿险业务准备金提取是否充足进行现场和非现场检查。本文针对的是对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检查。
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为保险事故已经发生并已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尚未结案的赔案而提取的准备金。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理赔费用准备金构成未决赔款准备金。
《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应当采用逐案估计法、案均赔款法以及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它方法谨慎提取。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由财产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根据客户报案以及查勘定损的相关情况所做出的估计。总公司在计提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时,会在其分支机构的估计值基础上进行一定的调整。因此,如果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估计不准确,将会直接影响其总公司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计提。
从监管检查的角度,对于保险公司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计提是否充足,不能只限于总公司的数据,还应该通过对公司分支机构的检查来反映其总公司的汇总数据,特别是充分发挥各地保监局的监管力量,检查财产保险公司各地分支机构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计提情况。但是,绝大多数地方保监局的精算技术力量薄弱,要采用精算方法来检查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准备金计提情况存在较大困难;另一个方面,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数据库系统可能还达不到精算方法的要求。
因此,本文试图构建一个为地方保监局检查各公司分支机构已报告责任准备金的简便方法,该方法仅仅依据公司分支机构提供的数据,具有实际的可操作性。
检查方法的基本思路
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计提是否充足,是指保险公司资产负债表中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否反映保险公司的“真实”的负债情况。如果要考察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计提是否充足,还需要在“真实”的基础上增加一定的(谨慎)额度。本期资产负债表中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余额(期末余额)减去上期资产负债表中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余额(期初余额)即为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差。表1显示了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时如何从期初余额变化为期末余额的过程。
表1: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变化
1 期初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 2 本期新报案的已发生已报案估损金额之和 3 重立(re-opened)案件准备金 4 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调整增加 5 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调整减少 6 本期赔付金额 7 期末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
7=1+2+3+4-5-6
表1中,第2项、第3项和第4项属于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增项,第5项和第6项属于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减项。重立案件是指已经结案但是再次发生索赔的案件,表1中第3项重立案件准备金的金额一般很小。
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调整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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