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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生育保险待遇要点
中国社会保险(logo) 生育保险待遇业务 中国社会保险(logo) 生育保险待遇业务 PAGE - 8 - 2014年第一版 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PAGE - 9 - 2014年第一版 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广州市生育保险待遇简介 一、享受条件 1、用人单位为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缴费累计满1年以上,并同时继续为其缴费的; 2、符合国家和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二、待遇核付项目及标准 (一)女职工 1、生育津贴 以生育(流产)时的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人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产假期计发。 生育津贴=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人平均缴费工资÷30(天)×产假期天数 产假期天数计算办法: (1)正常产假98天(包???产前休假15天); (2)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3)晚育假增加15天; (4)难产假 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 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5)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怀孕不满2个月(含2个月)15天; (6)计划内 怀孕不满4个月30天; 流产假 怀孕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 怀孕满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 怀孕不满2个月(含2个月)15天; (7)计划外 怀孕不满4个月30天; 流产假 怀孕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5天; 怀孕满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 备注:计划外流产是指符合国家和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但在计划外怀孕并实施了计划生育手术。 (8)满7个月以上的、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 2、生育医疗费 参保人在市医保局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医保局同医院定额结算,具体待遇项目及报销范围如下图示 生育保险医疗待遇报销范围 范围内容计划生育手术费参保职工在本市生育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经审批在境内异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手术费生育医疗费参保职工因急诊(包括分娩、产科疾病、流产)在非选定医院发生的、属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经审批在境内异地生育或终止妊娠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产假期内因产科并发症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其他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3 、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1)正常产、满7个月以上流产: 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上年度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5% ; (2)难产、多胞胎: 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上年度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0% 。 4 、一次性补贴 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 300 元补贴。 (二)男职工 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男配偶享受 10 天的假期,以孩子出生时的上年度本单位人(月)平均缴费工资计发。 男配偶假期工资 =上年度本单位人(月)平均缴费工资÷ 30 (天)× 10 (天)。 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三、其它 ? 1、经核定的生育津贴、男配偶假期工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到单位,由单位管理和发放。用人单位要依据《广州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广州市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支付给职工本人。职工按规定享受的待遇低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标准的,由用人单位按职工的实际支付,若职工本人平均工资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计发;职工按规定享受的待遇高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标准的,超过部分由用人单位自行解决。 2、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一次性补贴,用人单位要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标准支付给产妇。 3、生育保险待遇申办期限为女职工分娩或终止妊娠后1年内。逾期申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受理。由用人单位按生育保险规定支付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 申领生育保险待遇须知 一、待遇申领流程指引 怀孕女职工 (准备分娩的) 在妊娠满16周前往所属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就医确认手续 其中四类特殊人员(具体见备注) 前往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 分 娩 后 前往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一次性补贴待遇 怀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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