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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浙江省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指导性意见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最具创新活力的创业群体,是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重要基础。为加快推进创新创业,加强精准服务,激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快速成长壮大,将其培育成为高新技术企业的重要对象,根据我省“十三五”全省科技重点工作安排,启动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千企攀高”计划。为做好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遴选评价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性意见。 一、评价对象和条件 按照《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经各设区市认定并报省科技厅备案通过,且纳入创新云平台管理和服务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已经升级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不再纳入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范围。纳入评价范围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至少有2个会计年度的企业发展情况统计和相关财务数据。 (二)企业主营产品(服务)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规定的国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产业领域。 (三)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与主营产品(服务)紧密关联。 (四)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各设区市科技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具体条件设置。 二、评价组织 评价活动由省科技部门统一部署,根据统一的评价标准和程序,由各设区市科技部门负责组织具体评价工作。各设区市科技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价。各县(市、区)科技部门配合所在设区市科技部门做好有关组织工作。 根据各设区市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总量,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名额分配:杭州市300家,宁波市300家,温州市150家,湖州市100家,嘉兴市120家,绍兴市150家,金华市110家,衢州市50家,舟山市50家,台州市120家,丽水市50家。 在汇总各设区市评价推荐基础上,省科技部门按同一评价标准,对汇总的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再行评价和排序,发布年度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告,同时在技术研发推广、融资需求推介、高企辅导培训等方面做好精准服务。 三、评价程序和时间安排 评价过程主要分为四个环节。 (一)工作部署。省科技部门提供统一的企业数据采集平台。设区市科技部门启动相关工作。在3月底前完成。 (二)组织评价。设区市科技部门做好数据采集、核实和评价。各县(市、区)科技部门按照设区市科技部门的具体安排,配合做好有关工作。评价工作原则上要求在4月15日前完成。 (三)结果公示。设区市科技部门对本辖区内的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结果在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报送省科技部门。 (四)汇总评价。省级科技部门委托第三方汇集各设区市科技部门上报的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采用同一指标体系进行评价和排序,发布最终评价结果。汇总评价原则上在5月底前完成。 (五)评价周期。本评价每年度开展一次。 四、指标体系 浙江省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采用“标杆评价法”。在标杆评价基础上,增加“附加指标”加分的方式。 (一)标杆评价。评价指标主要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年均增幅、利税总额年均增幅、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占总收入比例。标杆值和权重设置分别为:80、20;80、20;10%、20;5%、20和60%、20。每个指标得分以企业实际值除以标杆值所得商乘以权重。单个指标封顶为该指标满分。5个指标得分之和为标杆评价综合得分。如有10%以上参评企业的评价指标超过标杆值,可视情自行上调标杆值。 表1 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核心评价指标权重与标杆 指标单位权重标杆值满分主营业务收入年均增幅%208020利税总额年均增幅%208020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201020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20520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占总收入比例%206020(二)附加指标。获得非关联第三方股权投资。股权投资500万元以内的加分值5分,500万元(含)以上的加分值10分。已在新三板、地方股权交易中心等市场挂牌的加分值10分。 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结果以标杆评价综合得分和附加得分之和按得分高低排序。 五、评价结果应用 经省级科技部门评价后发布的浙江省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纳入省“千企攀高”计划企业库,作为全省各级科技部门的重点培育对象。 (一)发布颁证。省科技部门印发省级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清单,核发统一印制的“浙江省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证书,有效期二年。有??期内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证书自动失效。有效期内企业如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予以撤销。 (二)培育服务。列入高新技术企业重点培育库,对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成为高新技术企业进行重点培训和服务,帮助其尽快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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