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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飞彩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飞彩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分置改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承义证字[2006]第27-3号
致:安徽飞彩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飞彩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彩股份”或“公
司”)的委托,指派汪心慧、司慧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作为飞彩股份实施股权分
置改革的专项法律顾问。本律师已在尽职核查之基础上,为飞彩股份股权分置改革相关
问题出具了承义证字[2006]第27-1号、27-2号《法律意见书》,现针对飞彩股份本次股
权分置改革方案的有关调整事项出具如下补充法律意见。
1、经核查,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飞彩股份的非流通股股东及部分流通股股
东协商后,拟对原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作出如下调整:
原方案:
(3)股份对价
除通过资产置换注入优质资产外,飞彩股份非流通股股东决定在股权分置改革中还
将通过“转增、送股再减资弥补亏损”的方式作出股份对价安排,即先用资本公积金同
比例转增、再由非流通股股东将其部分股份送予流通股股东、然后所有股东再同比例减
资弥补亏损(以下简称“转增、送股再减资弥补亏损组合”)。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先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1股,再由非流通股股东将其获增股
份中的14,105,000股转送给流通股股东,最后全体股东以每10股减6.71股的方式减
资弥补亏损,流通股本从股权分置改革前的91,000,000股增加到改革后的97,451,445
股;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将获得0.70895股的股份,相当于流通股股东每10
股获得0.5股的对价。
综合以上,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相当于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送不低于2.92股。
调整为:
(3)股份对价
除通过资产置换注入优质资产外,飞彩股份非流通股股东决定在股权分置改
革中还将通过“转增、送股再减资弥补亏损”的方式作出股份对价安排,即先用
资本公积金同比例转增、再由非流通股股东将其部分股份送予流通股股东、然后
所有股东再同比例减资弥补亏损 (以下简称“转增、送股再减资弥补亏损组合”)。
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先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2股,再由非流通股股东将其获增股
份中的29,120,000股转送给流通股股东,最后全体股东以每10股减6.7335股的方式
减资弥补亏损,流通股本从股权分置改革前的 91,000,000 股增加到改革后的
104,632,528股;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将获得1.49808股的股份,相当于流通
股股东每10股获得1.0股的对价。
综合以上,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相当于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送不低于3.54股。
2、为飞彩股份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修订,飞彩股份的独立董事对《独立董事
意见函》、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保荐机构对《保荐意见书》均相应进行了修订。
本律师认为,飞彩股份上述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具体对价数额的调整,系充分考虑
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两方面的意愿而形成,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指
导意见》、《管理办法》的要求,待飞彩股份相关股东会会议通过后,即可生效。
(此页无正文,为承义证字[2006]第27-3号《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鲍金桥
经办律师:汪心慧
司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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