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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复习资恋南
刑事诉讼法复习资料
一、刑事诉讼的概念:◆ 中国刑事诉讼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1、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
2、检察机关: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侦查、提起公诉。
3、法院:审判权——具有专属性。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1、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注意:没有权力机关)
(1)外独立:独立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
内独立:独立审判,上下级之间是监督关系,通过法定程序实现。
(2)区别于西方司法独立:西方是法官的个人独立;中国设审判委员会,集体独立。
(3)注意:人民法院与检察院独立的含义:检察院仅仅对外独立,内部上下级是领导关系。
2、依法行使。
3、与党、与人大的关系:有监督权,但不可以对具体案件进行干涉。
三、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全面监督)
1、立案监督。(要求公安机关7日内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理由不成立的,要求立案,公安机关自接到立案通知书后15日内应当立案)
2、侦查监督。(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中的监督:审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发现违法情况的,通知公安机关纠正)
3、审判监督。(1)对于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派员支持公诉;
(2)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提出纠正意见:事后监督,而不是庭上监督;
(3)抗诉权:对于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有权按照第二审程序或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4、执行监督。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都有权为自己辩护:(1)不受时间限制;(2)不受案件范围限制。
2、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只能自行辩护(但有权得到律师的法律帮助),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在审判阶段既可以自行辩护,又可以委托律师或法律允许的其他人为自己辩护。
3、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有义务保证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获得律师的法律帮助,人民检察院有义务保证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在审判阶段获得辩护。
4、在具备法定情形时,要为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
五、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1、含义:(1)定罪权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
(2)定罪权必须依法行使;
(3)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A)区分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称谓。
(B)由控诉方负举证责任,被告人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
(C)疑案作无罪处理:我国确立疑罪从无原则。
六、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六种):
(1)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规定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章 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一、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1、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是武装性质的国家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是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负责社会治安和国内安全保卫工作。
2、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
3、法院:◆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
4、其他侦查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与公安机关除立案范围外完全相同;监狱,军队保卫部门;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公安、海关双重领导)
二、诉讼参与人
1、概念(排除公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 诉讼参与人,是指除公安司法机关以外的所有依法参加刑事诉讼活动并且享有一定诉讼权利和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人。
2、当事人:◆ 当事人,是指刑事诉讼中执行控诉职能或辩护职能,并且与案件结局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诉讼参与人。
(1)被害人(公诉案件):◆ 被害人,是其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伤害的人。
(2)自诉人:◆ 自诉人是自诉案件中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a)犯罪嫌疑人: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涉嫌犯罪的公民被成为“犯罪嫌疑人”; (b)被告人:在审判阶段,涉嫌犯罪的人被成为“被告人”。
3、其他诉讼参与人:◆ 其他诉讼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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