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之七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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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之七的

回避的程序 一、回避的提起程序; 二、回避的决定程序; 1、决定: 1)审、检、侦人员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2)院长由审委会决定; 3)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由同级检委会决定; 4)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2、效力: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案件的侦查工作。 理由:保持侦查工作的连续性、及时性,保证完成侦查 任务的需要。 ? 回避的程序 3、处理: 1)当庭申请回避的,合议庭应宣布休庭,待回避决定作出后再决定是否继续审理; 2)不属于A28、29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应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3)被决定回避的人有异议,可以在恢复庭审前复议一次。 三、回避的复议程序 复议:回避决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当事人不服可以复议一次。 教学难点及热点问题探讨 一、刑事诉讼回避制度是否应该包括非公职回避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回避制度,是公职回避制度中的一种。刑事诉讼回避制度所约束的对象,只能是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履行公职的人员。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将非履行公职的人员到诉讼回避的范围之内。我国法律所规定的诉讼回避制度,其范围也同样仅限于约束在诉讼过程中履行公职的人员(包括行使审判职权的人民陪审员);而并无任何法律将非履行公职的人员纳入诉讼回避制度之中。 教学难点及热点问题探讨 2000年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司法解释。在《规定》的第四条和第五条中,将已经从法院离任的律师和法院工作人员的亲属列入承担回避义务范围之内。我认为,这一规定将回避制度的范围扩大到非履行公职的人员,是违法的。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我国的最高审判机关,虽然有权依法对审判活动中如何执行回避制度作出具体规定,但却没有权力超越法律的明确规定,将回避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大到非履行公职的人员,限制和侵害非履行公职的人员依法参与诉讼的权利。 刑事诉讼回避制度不应该包括非公职回避。 教学难点及热点问题探讨 二、律师不应该成为回避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这一规定虽然涉及到了已经不具有公职身份的人员,但它在性质上属于资格禁止性规定,而不属于回避制度的范围。任何资格禁止,都是一种普遍禁止,而任何回避,都是因为个案的具体事实所引起的禁止。 《律师法》第三条第四款规定: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根据这一法律,对律师执业的限制,只能由法律来加以规定。《规定》第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后,担任原任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对方当事人认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而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不予准许本院离任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超越了司法解释的权限,对律师执业作出了违反法律规定的限制。按照这一规定,任何曾在法院工作过的律师,都会因涉嫌审判而被部分剥夺了作为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参与诉讼的权利。《规定》将律师纳入回避的范围,严重侵害了律师依法执业所享有的法定权利,律师不应该成为回避的人员。 案例 案例一:王某在深圳市天地音像世界经营音像制品,出售盗版光碟,此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王某是院长的小舅子,院长是否回避。(理解回避的人员范围) 案例二:济南市公安交警队副队长张某处理此案,后调济南市中级法院又作为审判员处理此案,李提出回避被否,提出上诉。(理解回避的理由 ) 第七章 回避 刑事诉讼法之七 Evaluation only. Created with Aspose.Slides for .NET 3.5 Client Profile 5.2.0.0. Copyright 2004-2011 Aspose Pty Ltd. 一、含义及理由 含义: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法律规定的司法人员,因为与案件或者是案件的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为了避免对案件公正处理可能发生的影响,而不参加该案诉讼活动的一项诉讼制度。 回避的意义 1.回避制度有利于使案件得到客观公正的处理;2.回避制度有利于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实现程序公正;3. 回避制度有利于使案件的处理结果得到当事人以及社会公众的信任和尊重; Evaluation only. Created with Aspose.Slides for .NET 3.5 Client Profile 5.2.0.0. Copyright 2004-2011 Aspose Pty Ltd. 二、分类 1、1)自行回避:符合回避情形的司法人员主动退出案件的处理; 2)申请回避:有回避申请权的主体提出回避申请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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