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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丽景城晶晶幼儿园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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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丽景城晶晶幼儿园章程
总 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幼儿园名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丽景城晶晶幼儿园。
第三条:幼儿园性质: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办园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 幼儿发展为本,一切为了家长、为了孩子,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教育,为促进其身心健康和谐发展而奋斗。
:本单位自愿接受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深圳市宝安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幼儿园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富华社区(丽景城小区内)。
第七条 :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办学结构
第八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马克荣、陈少雄。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推荐董(理)事(以下简称董、理事)
有权查阅理(董)事会会议记录(以下简称董、理事)和本单位财务会议报告;
第九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884.111.60万元;出资者:一切经费由法人代表马克荣和陈少雄以现金的形式共同出资。
第十条 本园的办园结构:
(一)办园层次:幼儿园教育学制三年。
(二)办园规模:幼儿园占地面积:幼儿园占地面积3200平方米,建筑面积2285.78平方米,户外活动面积1600平方米。可招收幼儿10个班,300名。
(三)办学形式:以发展教育为主,有小班、中班、大班三个年龄层次班级,适龄幼儿为三周岁至六周岁,是一所全日制的民办幼儿园。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幼儿园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三年。董事会是幼儿园的决策机构。
第十二条:董事会成员:马克荣、陈少雄、李玲利、蔡晓静、杜萍。
第十三条:董事会成员必须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四条:首届董事、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董事长的更换由董事会投票选举,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更换董事由董事长提名,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通过。
第十五条: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园长;
(二)修改幼儿园章程和制定幼儿园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园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工作标准;
(六)决定幼儿园的分立、合并、终止;
第十七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组成人员提议时。
第十八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董事长:马克荣,副董事长:陈少雄
第十九条:副董事长协助董(理)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幼儿园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行使其权利。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事的人数,少数服从多数;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由董事长作出最后的决定。但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园长;
(二)修改幼儿园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幼儿园的分立、合并、终止等其他重要变更事项。
第二十二条: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者其指定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三条:出席董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够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无效。如经缺席的董事追认的人数超过二分之一时,其决议有效。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议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五条:幼儿园设园长一人,园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六条:园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以下权利:
(一)执行幼儿园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幼儿园的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幼儿园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幼儿园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园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园长指定的教师代其行使职权。
第四章 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董事长为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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