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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商号·产地标志——工业标志专用权散论.doc
商标·商号·产地标志——工业标志专用权散论
以商标为中心的工业标志,是广泛运用于工业。农业。商业等各种产业中的区别标志,属久于工业产权的保护领域。加强对工业性专用标志的监督管理和法律保护,对于保障企业法人的合法利益,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社会正常经济秩序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试就工业标志的保护范囱,工业标志专有权的法律特征以及工业标志的法律制度等问题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以期就教于各位读者。
1在当今社会中,标志的种类繁多,使用的范围非常广泛,工业标志只是其中的一个类别。这类标志作用于工商业等各种产业活动中,其目的在于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和世界各国的通常做法,工业标志主要有以下几种:
1.商标,即区别不同企业商品的专用标志,它通常由文字或图形组成,或由文字,图形组合而成,注明在商品。商品包装材料及其他宣传品上面。商标的使用者是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因此它起着标示商品特定来源和一定质量的作用,是企业名声。信誉和评,价的。象征。在商品经济中商标具有财产价值,成为一种工业财产,并受到工业产权法的保护。在工业标志中,商标是最为重要、最为普遍的一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制定有商标法,赋予商标注册人以专有使用权。
2.服务标志,即区别不同企业的服务项目的专用标志,其表现形式有文字,图形、字母,符号。呼号,乐曲等。服务标志也称为劳务标志,在国际分类中共分为八大类,即广告与实劣;保险与金融;建筑与修理;交通;运输与贮藏;材料处理;教育与娱乐;杂务。服务标志和商标都具有区别事物的功用,但商标用以区别有形物即商品,而服务标志则用来区别行为即服务活动。关于商标和服务标志,各国立法和国际条约有不同规定。-美国商标法(1946年公布),联邦德国商标法(1979年修订),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班吉协定》(1977年通过),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发展中国家商标,商号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示范法》(1966年通过)等,或是对商标作广义解释,把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同称为商标;或是在法律文件中把服劣商标的保护置于与商品商标等同的地位;而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3年签订)中,商品商标同服劣标志有着严格的区分,英国商标法(1938年公布)、日本商标法(]959年公布)等都没有保护服务标志的规定。我国的商标立法也只保护商品商标,而不保护服务标志。
3.商号,即厂商字号,或企业名称。在一些生产厂家中,某种文字。图形,既是商号,又用来作为商标。但对于大多数生产厂家来说,商号与商标是各个不同的。一般而言,商标必须与其所依附的特定商品相联系而存在,而商号则必须与生产或经营该商品的特定厂商相联系而存在。商号作为企业特定化的标志,是企业具有法律人格的表现。商号经核准登记后,可以在牌匾,合同及商品包装等方面使用,其专有使用权不具有时间性的特点,只在所依附的厂商消亡时才随之终止。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商号同商标以及其他工业标志一起,属于工业产权的保护范畴,许多国家也都把它们规定在同一个法律之中。在我国,关于商标的专门法规是《商标法》(1982年公布),而商号仅就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的名称权问题在《民法通则》(1986年通过)中作了原则规定。
4.产地标志,亦称为原产地名称,即一个国家、地区或地方的地理名称,用以表明某类产品的原产地。在国际工业产权贸易中,产地标志的问题十分重要。《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制裁商品来源的虚假或欺骗性标示马德里协定》(1891年签订)都规定了缔约国有义务禁止一切带有虚假产地标志的商品进口,并应对使用这种标志的行为进行法律制裁。许多国家在商标法中规定了保护产地标志的内容,但是产地标志与商标有着明显的区别,它不可能被某十特定的人(包括自然人或法人)所专有,而应属于该地区的全体居民,同时它也不可能由个人注册,也无法进行转让或使用许可。产地标志的形成具有自然的因素(即该产品以其独特的地方原料制成,或是深受该产地的地理环境的影响)和人为的因素(即该产品采用当地特有的加工工艺,是当地许多代劳动者智慧的结晶),这就使得附有产地标志的某一商品同其他地区的同类商品区别开来,在我国的工业产权立法中,产地标志不受法律保护。但在某种情况下,产地名称作为普遍地理名称使用时,可通过商标注册取得专用权。
5.其他工业标志。在一些国家里,由于商业习惯,贸易传统以及其他经济,政治方面的原因,还存在自己特有的用于工业活动的一些区别标志。例如质量证明标志,即是表示某种商品达到一定质量要求的专用标志,诸如国际市场上使用的“InternationalarK(国际羊毛制品标记),我国优质商品上附着的金质奖或银质奖图案的证明标志。因此类。又如商品来源标志,即是表示某种商品源于尸定的某国家、,一批国家,地区或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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