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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本主义与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简论.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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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本主义与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简论.doc

  关于人本主义与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简论 作者:王胜国杨新会 李曦光    论文 关键词:人本主义 司法制度  中国 古代   论文摘要:人本主义不仅是中国古代 法律 制度的一大价值取向和基本特征,而且是法律制度 发展 的重要内在动力。人本主义对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对大案、要案征求多人意见、逐级审理的审慎的审判制度;皇权控制下的检察监督制度;皇帝或上级长官直接详审罪囚、平反冤狱的录囚制度;带有明显人本主义色彩的法官回避和责任制度。   一   强调以人为本、尊重人的生命、注重人的人格尊严和注意维护人与人和谐关系的人本主义不仅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一大价值取向和基本特征,而且是法律制度发展的重要内在动力。这种人本主义对中国法律制度的影响虽然是断断续续、时隐时现、忽强忽弱的,但由于持续时间长、影响范围广,因而不仅为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增添了绚丽的色彩,而且确立了自身在世界法制史上的独特地位。笔者以为:人本主义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其对司法制度的规范和制约更为明显、更为具体、更为直接和更为持久。   司法制度是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国家行使各种案件的审判权和行使法律监督权的制度体系、组织体系、规则体系和设备体系。司法制度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司法制度仅指审判制度(或称法院制度)和检察制度;广义的司法制度既包括审判制度、检察制度,也包括侦察制度、监狱制度、诉讼制度、律师制度、仲裁制度和公证制度,等等。鉴于篇幅所限,本文拟就中国古代司法制度中所涉及的案件审理审判、执法检察监督、监狱录囚制度及法官回避和责任制度中所彰现的人本主义展开必要的探讨。   中国古代文化中的人本主义源远流长,从西周初年 政治 家信奉的“民之所欲,天必从之”[1](P16)、“国将亡,听于神;国将兴,听于人”[2](P28),注重人的作用的人本主义之滥觞,到道家鼓吹“道大,天大,地大,人亦大(老子语)”,特别是自汉代后被独尊的儒家宣扬“人者,其天地之德,阴阳之交,鬼神之会,五行之秀气也”[3](P200)、“天地之性,人为贵”(孔子语),凸现人在世界中的主体地位的人本主义之勃发,人本主义始终逶迤并浸淫于中国古代各种制度中,不仅成为中国文化生生不息的重要内在动因,而且成为中国文化受世人推崇的价值所在。当然,这里所使用的“人本主义”概念并不是说中国古代既已形成了的今天人们所理解的西方文化语境中的人本主义理论体系,而是说在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确实存在着“以人为本、尊重人的生命、注重人的人格尊严和注意维护人与人和谐关系”的具有人本主义特色的某种价值取向和制度特征。我们对这种具有人本主义特色的某种价值取向和制度特征,不妨可称之为“人本精神”、“人本文化”甚至“人本现象”。这只是一种必要的概念或称谓。概念或称谓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我们必须承认和要深入研究中国法律制度中的这一长期存在、源远流长的宝贵 历史 现象。   二   亨廷顿说,文化是制度之母。司法制度是一国家法律制度最具体、最直接、最生动的表现,绵延悠久并作为中国古代各种制度的母体——传统文化中的人本主义价值取向必然会对司法制度产生各种深刻影响。笔者认为,中国古代司法制度上所表现出的人本主义倾向主要有如下几方面:   第一,案件的审理审判上,为防止法官独断造成冤假错案,很早形成了对大案、要案征求多人意见、逐级审理的审慎的审判制度“人命关天”,中国古代人本主义的最重要特征就是尊重和体恤人的生命,主张尽量少杀不杀,严禁错杀,尽可能“明德慎罚”、“省刑慎杀”。受这种价值取向的人本主义影响,为防止法官独断专行,造成冤假错案,西周时期既已出现了反复审理多次征求众人意见的“三刺制度”。此制度主要是对一些大案、要案和疑案特别是死刑案,要求反复征求多人意见,以保证案件审理和审判准确无误。“三刺”就是“一问群臣、二问群吏、三问万民”,审理案件颇有一种讲民主的意味。孟子对此评论说:“左右皆曰可杀,勿听;诸大夫皆曰可杀,勿听;国人皆曰可杀,然后察之;见可杀焉,然后杀之。故曰,国人杀之也。如此,然后可以为民父母。”[4](P318)   西汉以后随着以主张“仁者爱人”、“天地之间人最贵”的人本主义为主要内核的儒家思想逐步成为历代封建王朝立国之本和治国总纲,中国古代形成了重大案件尤其是死刑案多级审判制度和多部门共同审理制度。秦朝虽然“以法为本”、“专任刑罚”,但为了维护长期统治和受西周“省刑慎杀”的影响,还是对死刑实行了县、郡、中央的三级终审制。汉朝则实行了县、郡、州、中央的四级终审制。死刑案件必须具文上报朝廷,经核准后执行。凡案件有疑难问题,地方司法机关不能决断者,要逐级上报,直至由廷尉或皇帝裁决,称为“谳疑”。三国、两晋、南北朝基本沿袭汉制。当时规定按审级逐级告诉,一般不得越诉。为使有冤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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