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款缓召案件作业区分一-桃园市政府教育局.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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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款缓召案件作业区分一-桃园市政府教育局

桃園縣後備指揮部102年度 緩召3款、逐召4款 業務協調會;;緩召三款 101年缺失檢討;緩召三款-缺失一;緩召三款-缺失二;緩召三款-缺失三;緩召三款-缺失四;緩召三款-缺失五;緩召三款-缺失六;緩召三款-缺失七;緩召三款-缺失八;;逐召四款-缺失一;逐召四款-缺失二;;一、因病、因案停役人員不納入辦理對象範 圍。 二、國民兵、替代役及其他非後備軍人等人 員,均不納入辦理對象。 三、第3款以新發生原因,如新發生緩召原 因發生於寒暑假期間,以學校開學日起 30日內申辦,並由申請單位於函文內詳 註學校開學日,以利審查。;102年度審核一般注意事項;五、緩召3款完全中學國中部教師無 論新發生、初次及延長時效申 請作業,均需檢附受聘於國中 部聘書及課表(國中比率應大於高 中)。;第4款所定「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小學以上 學校校長、院長、系主任或有關國防科學 之專任教授」,自次年1月1日起生效,其 中聘期至7月31日(含)以後屆滿者,有效 時間至聘期屆滿當年12月31日止;聘期於7 月31日前屆滿者,有效期間至其聘期屆滿 日為止。;;;第三款緩召案件作業區分;第三款緩召案件作業區分;第三款緩召案件作業區分;第三款緩召案件作業區分; 一、查驗畢業證書(非師院校畢業者,檢 附實習或任教國民中小學校任教年資 證明)、 教師登記合格證、聘書( 新發生、初次、延長時效案件均需檢 附)影本,由服務學校初審。 二、教師兼任主任、組長申請案件,免檢 附實際授課證明,比照專任教師申請 方式,檢附聘書和教師證書即可,惟 須於審核欄內填註每週授課時數。;三、高級中學國中部教師查驗受聘任教 國中部聘書(原始聘書未載明國中 部者,另加檢附國中部服務證明)及 任教課表新發生、初次、延長時效 案件均需檢附) 四、非師院校畢業者: 擔任實習暨任教國中(小)教師起迄 日期暨證明佐資得併計實習、代課 期間年資),檢具任教(實習)證明辦 理。 ;第三款緩召案件審查重點 ; 七、完全中學教師申請要件:  (一)需確受聘國中部任教教師。 (二)檢附國中部聘書。 (三)高中教師兼任國中課程者,不符申請 資格。(查證課表授課比例)。  (四)非師院校畢業者,需檢附於國中(小) 學實習或任教合計滿1年年資證明。  (五)聘書未載明國中部者:   1.新申請學校查證該校組織章程,需 明確編列國中部教師員額。   2.檢附國中部現職任教課程證明。;八、師範院校改制一般大學之前師大、 師專學生:   依畢業證書記載原入學修業學系, 比照師範院校畢業學生,不須任教 滿1年。 九、法務部所屬矯正學校:   國中、小教師納入緩召3款申請資格 十、實習、借調行政職、代理教師:  (一)不符申請資格。 (二)俟符合申請資格日起1個月內以新 發生原因申辦。;十一、核定等級區分:(102年度為例)  (一)甲等:35歲(含)以上(67年次以下) (二)乙等:30-34歲(68-72年次) (三)丙等:23-29歲(73-79年次);十二、聘期大於各階除役年限者:以各階 除役年限為效期截止日。 ;第三款緩召案件審查重點;狀況一;處置;狀況二;處置;狀況三;處置;狀況四;處置;;逐 召;第四款逐召案件審查重點;二、申請時間:  (一)新發生、年度:均同第3款緩召。  (二) 101年度申請範例:  1、聘期至101年7月31日止者:    (1)不予核定。 (2)於接奉新聘書後以新發生原因申 辦。 2、聘期至102年7月31日止者: 有效核准期限至102年12月31日止, 俟接奉新聘書後續辦延長時效案件。;三、申請程序: (一)申請人-服務學校(專科以上學 校逕向縣市指揮部,國民中小 學加送縣市政府教育局統一造 報)-縣市指揮部。  (二)法務部所屬感訓學校校長:    申請案件由法務部人事權責單 位陳轉。 ; 四、有效核准期限: (一)同第3款緩召。 (二)無聘期限制者以3年為限 五、逐召序號:由人事權責主管機關 依申請人職務重要性排定召集優 先順序重要性低、優先召集者排 列1號) 六、原因消滅:同各款緩逐儘召;狀況;處置;;一、轄屬申請機關如有建議事項,有 關法令層面,請由其上級主管機 關逕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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