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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款缓召案件作业区分一-桃园市政府教育局
桃園縣後備指揮部102年度緩召3款、逐召4款業務協調會;;緩召三款
101年缺失檢討;緩召三款-缺失一;緩召三款-缺失二;緩召三款-缺失三;緩召三款-缺失四;緩召三款-缺失五;緩召三款-缺失六;緩召三款-缺失七;緩召三款-缺失八;;逐召四款-缺失一;逐召四款-缺失二;;一、因病、因案停役人員不納入辦理對象範
圍。
二、國民兵、替代役及其他非後備軍人等人
員,均不納入辦理對象。
三、第3款以新發生原因,如新發生緩召原
因發生於寒暑假期間,以學校開學日起
30日內申辦,並由申請單位於函文內詳
註學校開學日,以利審查。;102年度審核一般注意事項;五、緩召3款完全中學國中部教師無
論新發生、初次及延長時效申
請作業,均需檢附受聘於國中
部聘書及課表(國中比率應大於高
中)。;第4款所定「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小學以上
學校校長、院長、系主任或有關國防科學
之專任教授」,自次年1月1日起生效,其
中聘期至7月31日(含)以後屆滿者,有效
時間至聘期屆滿當年12月31日止;聘期於7
月31日前屆滿者,有效期間至其聘期屆滿
日為止。;;;第三款緩召案件作業區分;第三款緩召案件作業區分;第三款緩召案件作業區分;第三款緩召案件作業區分; 一、查驗畢業證書(非師院校畢業者,檢
附實習或任教國民中小學校任教年資
證明)、 教師登記合格證、聘書(
新發生、初次、延長時效案件均需檢
附)影本,由服務學校初審。
二、教師兼任主任、組長申請案件,免檢
附實際授課證明,比照專任教師申請
方式,檢附聘書和教師證書即可,惟
須於審核欄內填註每週授課時數。;三、高級中學國中部教師查驗受聘任教
國中部聘書(原始聘書未載明國中
部者,另加檢附國中部服務證明)及
任教課表新發生、初次、延長時效
案件均需檢附)
四、非師院校畢業者:
擔任實習暨任教國中(小)教師起迄
日期暨證明佐資得併計實習、代課
期間年資),檢具任教(實習)證明辦
理。 ;第三款緩召案件審查重點; 七、完全中學教師申請要件: (一)需確受聘國中部任教教師。 (二)檢附國中部聘書。
(三)高中教師兼任國中課程者,不符申請
資格。(查證課表授課比例)。
(四)非師院校畢業者,需檢附於國中(小)
學實習或任教合計滿1年年資證明。
(五)聘書未載明國中部者:
1.新申請學校查證該校組織章程,需
明確編列國中部教師員額。
2.檢附國中部現職任教課程證明。;八、師範院校改制一般大學之前師大、
師專學生: 依畢業證書記載原入學修業學系,
比照師範院校畢業學生,不須任教
滿1年。
九、法務部所屬矯正學校: 國中、小教師納入緩召3款申請資格
十、實習、借調行政職、代理教師: (一)不符申請資格。
(二)俟符合申請資格日起1個月內以新 發生原因申辦。;十一、核定等級區分:(102年度為例)
(一)甲等:35歲(含)以上(67年次以下)
(二)乙等:30-34歲(68-72年次)
(三)丙等:23-29歲(73-79年次);十二、聘期大於各階除役年限者:以各階
除役年限為效期截止日。
;第三款緩召案件審查重點;狀況一;處置;狀況二;處置;狀況三;處置;狀況四;處置;;逐
召;第四款逐召案件審查重點;二、申請時間: (一)新發生、年度:均同第3款緩召。
(二) 101年度申請範例: 1、聘期至101年7月31日止者: (1)不予核定。
(2)於接奉新聘書後以新發生原因申
辦。
2、聘期至102年7月31日止者:
有效核准期限至102年12月31日止,
俟接奉新聘書後續辦延長時效案件。;三、申請程序:
(一)申請人-服務學校(專科以上學
校逕向縣市指揮部,國民中小
學加送縣市政府教育局統一造
報)-縣市指揮部。
(二)法務部所屬感訓學校校長: 申請案件由法務部人事權責單
位陳轉。
;
四、有效核准期限:(一)同第3款緩召。
(二)無聘期限制者以3年為限
五、逐召序號:由人事權責主管機關
依申請人職務重要性排定召集優
先順序重要性低、優先召集者排
列1號)
六、原因消滅:同各款緩逐儘召;狀況;處置;;一、轄屬申請機關如有建議事項,有
關法令層面,請由其上級主管機
關逕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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