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与税务》总第152期[2015年6月]-新版非居民企业预.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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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与税务》总第152期[2015年6月]-新版非居民企业预

新版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和非居民企业申报表出炉 2014 年末,国家税务总局(税务总局)发布了一套新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新版居民企业年 度申报表)。该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近期,税务总局又修订了两套企业所得 税申报表,即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新版非居民企业预缴和年度申报表)及居民企 业预缴纳税申报表(新版居民企业预缴申报表)(统称新版预缴申报表)。 新版非居民企业预缴和年度申报表 新版非居民企业申报表包含了以下三类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我们在此对每类申报表的主要变化进行介 绍。 1.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和年度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和年度申报表包括以下两套表: 1.1 新版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1 张主表和9 张附表。主表内容和旧版相似,附表 (除了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以外)则多为新增。 1.2 新版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用于非居民企业的季度纳税申报,包括了1 张主表(内容 和旧版并无显著变化)及1 张新增的税收优惠明细表(与新版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 的同名附表类似)。过去,非居民企业是否可以在预缴阶段提前享受税收优惠待遇并无明文规定。 现在新增的税收优惠明细表意味着纳税人可以在预缴阶段就享受税收优惠,而无需先在预缴时缴 税,然后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再申请退税。 2.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和年度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 这张新的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的非居民企业在季度和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使用。此外,根据相关税 收协定未在中国构成常设机构或者享受国际运输所得减免税待遇的非居民企业也需要填报该表。换而言 之,根据新报表的要求,即使前述非居民企业已经就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向税务机关完成了备案手续,仍 需要在该表上进行零税款申报,并披露相关的收入、费用明细。 3. 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相比于旧版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新版报告表并无太多重要变化。最主要的改变是新版报告表可以同 时适用于扣缴申报和自行申报。也就是说,扣缴义务人未履行扣缴义务时,非居民企业可以使用该表自 行申报缴税。例如,一非居民企业向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持有的中国公司的股权,如果作为扣缴义务 人的股权受让方没有在中国扣缴所得税,则股权转让方可以填报这张新表自行缴税。 新版居民企业预缴申报表 新版居民企业预缴申报表包括以下三类申报表: 1. 适用于据实申报的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新版据实申报居民企业预缴申报表) 2. 适用于核定征收的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 3.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后两张表的变化较小,而第一类申报表的内容和旧版有以下显著不同之处: 相比于旧版,新版据实申报居民企业预缴申报表增添了三张附表,分别反映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 纳税所得额、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以及减免所得税额的详细信息。与前述新版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 申报表的变化相同,新版据实申报居民企业预缴申报表也允许居民企业在预缴阶段提前享受税收优惠, 这将有助于减轻居民企业的现金流负担。 国家税务总局就7号公告间接转让财产交易颁布实施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 ( “国税总局” ) 于2015年5月13日发布了68号文,为中国税务机关管理和实施于2015年 2月颁布的7号公告中的境外间接转让财产税务新规定提供了指引。 在68号文中,国税总局就68号文具体管理工作的下列重要事项,为地方税务机关作出指示,包括 (i) 就 按照7号公告报告的纳税人转让交易发出正式回执;(ii) 对在不同地点进行的间接转让作合并税务申 报;(iii) ‘审核’ 阶段的一般反避税纳税个案评估;(iv) 启动一般反避税调查和税务调整的程序; 及 (v) 案件跟进工作。 整体来说,68号文实施指引可令纳税人更加领会7号公告将会以更加透明和一致的方式实施。其中特别 是,主管税务机关需要在收到纳税人转让交易的报告时提供书面回执,可有助更加明确地确定纳税人已 经履行7号公告的义务;而在所转让的中国应税财产涉及超过一个主管税务区域时,可允许纳税人选择向 其中一个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统一报告也是一个正面的发展,以去除繁琐的监管要求。 此外,68号文明确规定根据7号公告受到质疑的个案将会严格根据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进行处理,这是一 个受到高度欢迎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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