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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检验检疫局出口食品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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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检验检疫局出口食品生产企业
卫生注册登记行政许可工作实施细则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许可条件,许可工作程序
第三章 接受申请
第四章 组成评审组
第五章 评审
第六章 审核与决定
第七章 增项、变更、换证复查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九章 许可后续监督
第十章 问题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吉林检验检疫局出口食品生产企业
卫生注册登记行政许可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执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20号令),规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的管理工作,确保出口食品质量的卫生和安全。依据《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行政许可工作规范(试行)》(国认注函[2007]146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对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企业(以下简称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卫生注册、登记制度。凡在吉林省境内生产、加工、储存出口食品的企业,必须取得卫生注册证书或者卫生登记证书后,方可生产、加工、储存出口食品。
第三条 吉林检验检疫局负责吉林省辖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的管理工作,局认证监管处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工作的实施。具体组织实施辖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和局相关业务处辖区的卫生登记工作;各分支机构受吉林检验检疫局委托负责组织各自辖区内卫生登记部分工作的实施(受理企业申请、文件评审、组成评审组、现场评审、跟踪检查)。未经卫生注册或者登记企业的出口食品不予受理报检。
第四条 吉林检验检疫局认证监管处和各分支机构负责组成评审组,各评审组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文件审核和现场审核,作出评审报告。
第五条 吉林检验检疫局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工作的审批主体是主管局领导,决定是否准予卫生注册登记。
第六条 认证监管处负责监督检查受理单位和评审组工作,对卫生注册登记评审报告进行书面核查和提出审核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批后,出具送达卫生注册登记证书。对外公示卫生注册登记信息。
第七条 申请卫生注册登记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第二章 许可条件、许可工作程序
第八条 符合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20号局令《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以及相关卫生规范所规定的卫生条件。
第九条 卫生注册登记行政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第十条 专家评审(文件评审、现场评审、跟踪评审)时间30个工作日,不计算在卫生注册登记行政许可期限内。在专家评审阶段,申请人补充材料、由于申请人原因不能及时现场评审和申请人对现场评审发现的不符合项进行整改的时间不计入专家评审时间。
第十一条 申请人填写《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申请书》(附件1)一式三份,附注册登记需要的相关申请材料一并提交到受理单位,提出申请。
第三章 接受申请
第十二条 认证监管处或分支机构应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形式审查的内容是: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需要提交补正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材料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认证监管处或分支机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向申请人出具《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附件2)。并书面告知评审的工作期限。
第十四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认证监管处或分支机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附件3),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通知申请人在30日内补正材料。申请人逾期未补正材料的,视为申请人自动撤回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事项不属于卫生注册登记行政许可范围的,或审查发现企业提交虚假材料的,认证监管处或分支机构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出具《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附件4)。
第十六条 申请国内注册登记
1、《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申请书》(附件1)一式三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非法人企业同时附法定代表人委托书;
3、企业卫生质量体系文件,对申请注册产品列入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20号令《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规定的卫生注册需评审HACCP体系的产品目录的,还应提供企业的HACCP体系文件;
4、反映企业实际生产活动有关的厂区平面图、车间平面图、产品工艺流程图和生产工艺关键部位的图片资料(6×4英寸照片帖在A4幅面的纸上或130万象素以上打印在A4幅面的相纸上,并附加照片说明)资料等。
5、申请注册登记产品的说明书和生产加工工艺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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