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层级(试议基层检察院检务公开体系的建设13_姜楠.pdfVIP

公开层级(试议基层检察院检务公开体系的建设13_姜楠.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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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层级(试议基层检察院检务公开体系的建设13_姜楠

2013 年 6 月 (总第 351 期) 法制与经济 FAZHIYUJINGJI NO.6,2013 (Cumulatively,NO.351) [摘 要]当前检务公开工作存在过度依赖宣传性公开,偏 离检务公开制度价值的倾向;检务公开的主要制度价值在于通 过引入外部社会监督和社会评价,确保执法公正,以实现检察 民主;检务公开以检察权独立为前提,而民众参与应以有限参 与、程序参与、被动参与为主要特征;因此在向社会公开、向诉 讼参与人公开、兼有型公开三个类型之间,存在向社会公开为 前提、向诉讼参与人公开为主体,兼有型公开为少数的关系,基 层检察院的检务公开在完善职能宣传的前提下,应主要着力于 检察业务工作中的向诉讼参与人公开。 [关键词]检务公开;制度价值;有效性 一、检务公开的现状 根据 2006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检察 院“检务公开”的意见》(下简称《意见》),检务公开是指检察机 关依法向社会和诉讼参与人公开与检察职权相关的不涉及国 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有关活动和事项。①根据该文件规定,依法 向社会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检察机关的职权、各种执法依据和 法定程序,检察人员职业纪律和监督方式,诉讼参与人的权利 义务以及法律救济途径,实践特点是宣传性较强;向诉讼参与 人公开,则具有较强的实现个案正义的意义,同时也是向社会 公开内容的实现,通过告知个案的诉讼阶段和办案时限、具体 案由、决策依据,保证诉讼参与人的参与度,以公开促公正的方 式,防止办案神秘主义和暗箱操作,保证执法公信力。 综合《意见》对检务公开的定义和说明,笔者试将检务公开 做一分类:按对象分类,包括了向社会公开、向诉讼参与人公 开、向社会公开和诉讼参与人公开的兼有型公开。查阅近年来 《检察日报》等检务公开主要宣传媒体,可以发现经报道的各种 检务公开作法。向社会公开的检务公开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发 起权在检察机关,导致随机性强、针对性差,可能使公开流于形 式;二是内容集中于检察机关的职能等,这些多以法律法规形 式出现,导致难以加深公开深度,出现不同程度的宣传过度和 内容匮乏。 二、检务公开的制度价值 (一)检务公开与检察民主 检务公开制度是中国式检察民主的探索。②根据《意见》,检 务公开的意义可归结为以下三方面:第一,检务公开是增强检 察工作透明度,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提升检察队伍素质,做 好检察工作的重要保障;第二,检务公开是保障人民群众实现 宪法赋予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民主权利的重要途径;第 三,检务公开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落实依法治国,实现司法为 民的重要保障。 上述三者的关系在于,提升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本 身并不是检务公开的最终目的,检务公开的最终目的是通过公 开促公正,保障人民监督通畅,落实依法治国。检察民主不仅是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应有 之义。 检务公开的另一个理论基础在于权力的无限扩张性和排 他性。“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 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为止。”③ 因此,检察权的行使也存在滥权问题,检务公开用来解决为检 察权设定界限,回答“谁来监督监督者”的问题。 (二)检察独立与民众参与 引入外部监督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是如何处理民众参与 和检察权独立的关系。此外,检察活动是由具有专业法律知识 的专门群体做出的,检察活动的专业性决定了检察活动的独立 性,为了保证检察权的有序行使,社会一般公众参与检务公开, 也必然限制在一定形式和一定范围里。考虑到以上因素,第一, 检务公开应以公众被动参与为主要形式,以主动参与决策为例 外。第二,鉴于第一点,公开的基本形式应是以检察业务为依 托,将检务公开贯穿于检察职能行使的全过程,以程序民主实 现实体正义。即实现检察业务决策过程对诉讼参与人尽可能公 开,做到有理有据,以这种具体的方式扩大每一名公众民主参 与司法、监督检务的空间。 三、检务公开的范围 (一)检务公开的层级 正因为检务公开的制度价值在于检察民主和人民监督,笔 者认为,在运行三种检务公开类型时,其相互间的逻辑结构应 该是层级性的,检务公开的制度价值应该对检务公开类型有明 确指引作用,民主和监督应该是各种公开方式的根本要义。 首先,向社会公开,由于主要以执法依据、职能职责的宣传 为主,应属于检务公开的前提工作;其次,向诉讼参与人公开, 在诉讼参与人实际参与诉讼过程中得以实现,应占据检务公开 工作的主要地位,是检务公开的基础性工程;最后,兼有型公 开,如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听证制度和特殊的向社会公开——人 民监督员制度,应作为检务公开向检察决策过程深化的特殊类 型,但鉴于各种现实原因不可能成为检务公开主要方式。 具体来说,向社会公开和向诉讼参与人公开的关系可以用 “徒法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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