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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床综合医的院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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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2008年修订版报批稿)
目 录
总则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建筑面积指标
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
建筑标准
医疗设备
相关指标
附 件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第三章 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六条 综合医院中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综合医院建筑面积指标 (m2/床) 表1
建设规模200~300床400~500床600~700床800~900床1000
床1200
床建筑面积指标8083868890
94
第十七条 综合医院各组成部分用房在总建筑面积中所占的比例,宜符合表2的规定。
综合医院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表2
部门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急诊部3门诊部15住院部39医技科室27保障系统8行政管理4院内生活4 注:使用中,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可根据地区和医院的实际需要作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 综合医院内预防保健用房的建筑面积,应按编制内每位预防保健工作人员20m2配置。
第十九条 承担医学科研任务的综合医院,应以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70%为基数,按每人32m2的标准另行增加科研用房,并应根据需要按有关规定配套建设适度规模的中间实验动物室。
第二十条 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的教学用房配置,应符合表3的规定。
综合医院教学用房建筑面积指标(m2/学生) 表3
医院分类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实习医院面积指标8~1042.5注:学生的数量按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临床教学班或实习的人数确定。
第四章 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
第二十五条 综合医院的选址应满足医院功能与环境的要求,院址应选择在患者就医方便、环境安静、地形比较规整、工程水文地质条件较好的位置,并尽可能充分利用城市基础设施,应避开污染源和易燃易爆物的生产、贮存场所。
综合医院的选址尚应充分考虑医疗工作的特殊性质,按照公共卫生方面的有关要求,协调好与周边环境的关系。
第二十六条 综合医院的规划布局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建筑布局合理、节约用地。
满足基本功能需要,并适当考虑未来发展。
功能分区明确,科学地组织人流和物流,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
根据不同地区的气候条件,建筑物的朝向、间距、自然通风、采光和院区绿化应达到相关标准,提供良好的医疗和工作环境。
应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在不影响使用功能和满足安全卫生要求的前提下,医院建筑可适当集中布置。
应配套建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设施。
第二十七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用地,包括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的建设用地、道路用地、绿化用地、堆晒用地(用于燃煤堆放与洗涤物品的晾晒)和医疗废物与日产垃圾的存放、处置用地。
床均建设用地指标应符合表5的规定。
综合医院建设用地指标 (m2/床) 表5
建设规模200~300床400~500床600~700床800~900床1000
床1200
床用地指标117115113111109105 注:当规定的指标确实不能满足需要时,可按不超过11m2//床指标增加用地面积,用于预防保健、单列项目用房的建设和医院的发展用地。
第二十八条 承担医学科研任务的综合医院,应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70%为基数,按每人30m2,承担教学任务的综合医院应按每位学生30m2,在床均用地面积指标以外,另行增加科研和教学设施的建设用地。
第二十九条 新建综合医院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的用地面积,应在床均用地面积指标以外,按当地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条 新建综合医院的绿地率不应低于35%;改建、扩建综合医院的绿地率不应低于30%。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总 则
本建设标准主要适用于新建综合医院项目。现有综合医院的改建、扩建工程会受到原有条件的限制,故本建设标准制定了一些区别于新建项目的相应规定,目的在于增加可操作性。
一般情况下,不提倡建设1000床以上规模超大型医院。这是对国内外综合医院建设和管理经验的总结,也符合我国的基本情况。但确需要建设时可参照1000床的指标执行。
利用外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非政府投资建设的综合医院,均应参照本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
综合医院的建设必须与项目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状况相适应,同时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处理好工作需要、未来发展与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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