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合同是不是契约.docVIP

  1.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2.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3.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4.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5.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6.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7.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聘用合同是不是契约

PAGE  PAGE 31 聘用合同是不是契约 篇一: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1.合同本身的法律性质不同 聘用合同调整的是政府对公共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人事管理行为和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属于公法调整范畴。而劳动合同规范的是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属于私法调整范畴。 2.合同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同 企业的劳动合同是纯粹的民事合同,合同中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对当事人来讲基本上是平等的。民事合同强调契约的自由性、合意性,一般不会发生不确定的权利或义务关系,即使发生,双方均可自由协调解决,解除合同。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履行一定的公益责任或义务,因此,聘用合同在实际履行中权利与义务常常发生不对等。国家有权要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必须履行一定的公益性责任和义务,而且,这种国家要求具有强制性,如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将会受到惩戒处置。此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所从事的岗位工作,其性质本身也是属于社会公益性质的。一般来讲,企业职工是不承担公益责任的。 3.争议处理时审查的内容有所不同 由于聘用合同所具有的不同于劳动合同的特殊法律意义,在涉及人事争议时,对事业单位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审查,不仅要以合同规定为依据,在某些情况下,还要对其“特别权利关系”进行审查,而企业的劳动者对此点审查是可以免除的。 4.合同中用人单位的主体权利不同 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具有较为完整的主体权利。而事业单位在与个人签订合同时表面上看,具有完整的主体权利,但实际上这种权利是不完整的,主要表现在用人的许多环节上,事业单位的主体权利要受到政府的许多控制。如招聘是在政府编制确定的基础上发生的,办理进人手续要受到政府规定的程序控制,否则便不能发生正式的人事法律关系;事业单位在确定工作人员的薪酬上,权利也是不完整的,要受到来自政府的财政控制。因此,事业单位用人的主体权利要受到政府的一定限制。 因此,由于合同性质不同,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在具体条款上的区别,主要反映在对公职义务的规定,以及对人事管理程序的专门要求上。为全面反映事业单位的性质与工作人员的管理特点,聘用合同条款应当在以下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履行国家公益职责的义务。 ——事业单位在公开招聘时要按国家编制指导或计划进行。人事关系要经过主管部门规定的 相关程序之后才能正式确立,人事关系的消除也要经过相关规定的程序。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作报酬在一定程度上要接受国家财政预算的调控。 ——规定公益责任违约专门条款。发生人事争议时,审查范围不限于合同规定的内容,如涉及特定的公益事件时,还要对用人单位与职工双方履行公益职责和义务情况进行审查,以确定违约方及其责任承担。 综上所述,对两种合同的区别要从本质上去把握,这样才能深刻地理解两种合同的不同管理意义。 来源:福建省人事人才研究所 篇二:聘用协议代替劳动合同 篇一:高管聘用协议不能代替劳动合同 高管聘用协议不能代替劳动合同! 作者:夏箫 2009-10-13 08:56 案情简介 2008年7月,a集团公司与同行b企业并购成功,实现了强强联手,共同创建了c集团,因b企业转让了60%的股权给a集团,从而a集团成为了c集团的最大股东。c集团重新建立了董事会,并按照并购约定,任命原b企业的孙某为c集团的总经理,由孙某行使c集团的经营权和管理权。半年来,由于孙某并没有按照董事会制定的适合c集团的发展计划、经营模式执行,而是一味地沿用原b企业的经营模式进行管理,其做出的决定、措施也完全不符合c集团的实际情况和发展要求。2009年2月,董事会对孙某考核后决定与其协商职务调整问题,孙某不同意,最终双方协商解除了劳动关系,c集团同意依法按其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然而,就孙某提出的c集团还应支付其2008年5月至2009年2月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要求,双方一直存在异议。 c集团认为,董事会任命孙某为集团总经理,已赋予他集团的经营权和管理权,孙某自2008年5月以来未与集团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属于孙某本人的管理疏漏和过失,集团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同时,集团董事会在任命孙某时与其签订了聘用协议,也应当作为双方劳动关系的确认材料,可以视同为劳动合同,因此拒绝了孙某的要求。 最终,孙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了仲裁。 仲裁结果 经调查,c集团确实未与孙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该集团应当支付孙某2008年5月至2009年2月的二倍工资差额。 专家点评 焦点一:聘用协议为何不能代替劳动合同? 所谓聘用协议,也称聘用合同,通常适用于企业招聘有特定技术业务专长者

文档评论(0)

1045141460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