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合同违约责任的概念.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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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合同违约责任的概念

PAGE  PAGE 35 特许经营合同违约责任的概念 篇一: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篇一: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不只是法律问题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不只是法律问题.txt为什么我们在讲故事的时候总要加上从前?开了一夏的花,终落得粉身碎骨,却还笑着说意义。不只是法律问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北京二中院从北京市高院裁判文书库中检索北京各级法院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裁判文书144份进行分析,结果显示,法院审理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涉及产品销售、餐饮服务、教育培训、美容美发等诸多行业,对社会经济尤其是零售行业产生深远影响。 这些案件中,串案,即特许人相同的两个以上的案件比例达到50%,最大的串案包括10个案件。 串案中,有的特许人在最初的几个诉讼中正常应诉,而一旦案件数量持续增加,特许人下落不明的比例较高。 二中院于2008年10月受理了被告为特许人凯尔缔豪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的特许经营纠纷案件。最初,凯尔缔豪公司正常应诉,并在法院主持下与原告达成和解,该案件两月后以原告撤诉结案。但是二中院在2009年6月受理以该特许人为被告的另外两起案件后,在向该公司送达的过程中发现,该公司于2008年12月变更了注册地址,2009年4月后搬迁,至今下落不明。 朝阳法院民三庭庭长林子英指出,特许经营模式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对其规范运营和理性认知还有待完善和深化。有些特许人仅利用特许经营能够扩大经营规模、加快产品推广的优势,不考虑自身的经营体系是否成熟,盲目扩张、吸纳加盟。 而在法院审理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中,被特许人多为下岗人员或无业人员,文化素质较低,商业风险意识较差。而且,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与一般的商业纠纷不同,易导致群体性纠纷。因此,“这类案件不仅仅是法律适用的问题,更是政策导向问题,审理案件要考虑特许经营在中国目前的发展阶段,统一司法尺度,有效发挥司法的导向功能,促进特许经营市场规范、健康、良性发展。”林子英说。 二中院民五庭副庭长张晓津也认为,法院在司法裁决过程中应正确理解和尊重立法本义,至少在现阶段,应较大力度地加大对特许人的规制,体现对被特许人适度的宽容。篇二: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作者: 时间:2008-09-18 原始材料 [案情] 2003年,**公司与唐某订立特许加盟合同,约定:**公司向唐某授予“**茶楼”特许经营权、传授加盟店知识等,期限为5年,唐某应支付加盟费15万元(无论何种情况均不退还),特许保证金10万元(非定金性质,在唐某违约等情况下**公司有权没收),并按月支付特许使用费、特许广告费等。合同还约定如一方违约另一方可解除合同,违约金为30万元,唐某以该特许加盟合同参与设立的公司对唐某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合同签订后,唐某缴纳了加盟费15万元及保证金3万元。唐某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了海通餐饮公司,由海通餐饮公司作为经营“**茶楼”加盟店的载体。之后,因唐某长期拖欠特许使用费和特许广告费等,**公司经催讨未果于2004年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解除特许加盟合同;唐某支付特许广告费、特许使用费4171.28元、违约金30万元、特许保证金3万元;唐某设立的海通餐饮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唐某反诉称因**公司未履行员工培训、广告制作等合同义务,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由**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唐某认为特许加盟合同中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整。海通餐饮公司同意唐某的意见,并对承担连带责任没有异议。 [审判]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司已依约履行了相关义务,唐某拖欠相关费用的违约行为已构成合同解除条件,**公司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应对该合同的后果一并进行处理。遂判决解除双方的特许加盟合同,唐某支付**公司特许广告费、特许使用费4171.28元并支付违约金15万元,海通餐饮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返还唐某特许加盟费12万元、特许保证金3万元。**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称其不应返还加盟费及保证金、唐某应全额支付违约金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特许加盟费是被特许人为获得特许经营权而向特许人支付的一次性费用,系争合同中关于该费用不予退还的条款符合该费用的性质及行业惯例,且合同系因唐某违约致解除,故加盟费不应退还。综合本案实际履行情况,因**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具体损失,原审判决的违约金显属过高,应酌情减少。系争保证金不具有定金性质,应予退还。遂改判撤销原审判决主文中关于**公司退还唐某1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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