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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款合同判决
民间借款合同判决 篇一:民间借款纠纷起诉书 民间借款纠纷起诉书 原告: ,男, 年1月出生,住址: ,联系电话 。被告: ,男, 年1月出生,住址: ,联系电话 。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及利息78470元; 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1200元; 2.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委托律师的委托费用3000由被告承担; 3.本案所产生的一切其他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1年5月14日被告***共同向原告***借款120000元整。双方约定被告应于2011年6月14日下午银行下班前一个小时将借款还清给原告,超过银行下班时间另加100元交通费;上述借款为有息借款,利息自被告收到上述款项之日起,每月按3%的标准计算。 双方约定该项借款期限届满,被告未能及时归还原告的,视为被告违约,被告每逾期一日应赔偿原告200元。被告同时将其名下合法资产交给原告做债务清偿,并无条件配合原告办理拍卖、变更、银行抵押等相关手续。同时原告 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法院诉讼费、执行费、聘请律师费等一切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被告于2011年10月12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归还原告600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 据此,原告请求两被告归还本金60000元,另加计利息18470元,违约金61200元,委托律师费3000元。各项共计人民币142670元。 根据双方《借款协议》约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维护原告权利。 此致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附: 1、本起诉书一式三份; 2、借款协议复印件一份; 3、收条复印件一份; 4、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若干; 5、其他证据若干; 证据目录 以上起诉书请在正田法律公司的指导下操作填写,必要的时候请致电询填写事宜。 正田法律公司网址: 旺旺号码:ideahelp 篇二:借款判决书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衡阳市分行诉彭家旺、许花玉、朱昌奎、欧香红金融借款合同纠 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衡阳市分行,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华新开发区长丰大道30号。 负责人田永利,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焦元章,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家旺,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 被告许花玉,女,1973年2月15日出生。 被告朱昌奎,男,1975年7月26日出生。 被告欧香红,女,1976年10月2日出生。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衡阳市分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衡阳市分行)诉被告彭家旺、许花玉、朱昌奎、欧香红(以下简称四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社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政银行衡阳市分行的委托代理人焦元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彭家旺、许花玉、朱昌奎、欧香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邮政银行衡阳市分行诉称,2009年12月18日,原告与四被告签订《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1、借款人为被告彭家旺、许花玉,担保人为朱昌奎、欧香红;2、借款金额100000元,借期12个月,每个月还本息8997.54元,12个月还清;3、担保人对贷款本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4、如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被告彭家旺、许花玉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息,至2010年5月7日止,欠本金73269.71元、利息985.44元未还(含已逾期借款本金5025.81元)。故请求法院判令: 1、解除与四被告签订《借款合同》;2、判令被告彭家旺、许花玉偿还贷款本金68255.15元(扣除2010年5月18日还借款本息6000元);3、判讼被告朱昌奎、欧香红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彭家旺、许花玉、朱昌奎、欧香红均未予答辩,未提供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18日,原告与四被告签订《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1、借款人为被告彭家旺、许花玉,担保人为朱昌奎、欧香红;2、借款金额100000元,借期12个月;3、还款方式,等额本息还款法,每个月还本息8997.54元,12个月还清;4、被告彭家旺、许花玉应在每月还款日当天16时前将应还的贷款本息存入指定的帐户,由原告扣收当月应还的贷款本息;5、被告朱昌奎、欧香红对贷款本息、违约金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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