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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西,合同

诺西,合同 诺西劳动合同 篇一:劳动合同法框架下关于诺西事件的法律分析 劳动合同法框架下关于诺西事件的法律分析 王依龙 2011-01-01 15:18即日打开电脑看到如下新闻标题: “诺西通信出售深圳研发中心 员工曝光其三宗罪”; “诺西与员工必威体育精装版谈判以再一次拖延结束”; “诺西三方协议令员工不满” 大意是位于深圳的诺基亚西门子深圳研发中心要将该研发中心员工外包给aricent(爱瑞森特),一家人力资源外包公司,即所谓的劳务派遣公司,要求需要转移的员工签订三方协议,设立要么签订要么走人的不二选择,具体为: “诺基亚西门子公司对摩托罗拉无线资产的收购,引发了摩托罗拉中国区相关员工对薪酬降低的不满。转眼间诺基亚西门子自己也遇到了同样的麻烦。昨天,有诺西员工透露,诺西刚刚将在深圳的研发中心出售给了一家外包公司,但相关员工普遍对??西公布的三方协议表达了不满。 一位诺西深圳研发中心的员工告诉记者,实际上诺西在今年7月就确定要出售研发中心,但此消息一直处于封锁状态,直到12月14日员工才收到了一份来自诺西wcdma产品总经理的邮件。邮件称,深圳诺西研发中心将被卖给外包公司aricent(爱瑞森特),员工要与公司签订三方协议,如果不签署,则将于2011年1月25日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据记者了解,诺西深圳研发中心共有225名员工,目前有140名未签订三方协议,已签的只有85名。“员工百分百都不满公司的做法,即使是签了三方协议的员工也是实在没有办法,因为他们要还房贷、要抚养小孩。”诺西深圳研发中心工会的一位员工这样说。 引发员工不满的原因,一方面是诺西事先未就出售事宜与员工进行沟通,让员工有一种突然被出卖的感觉;另外,诺西也禁止这些员工转入诺西的其他生产线,只给了去外包公司或离开两种选择。对于诺西与员工间的分歧,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刘永斌律师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所以诺西的出售行为,是不用通知员工的;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中规定,用人单位依照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因此诺西规定员工不得转入公司的其他产品线,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应该和劳动者进行协商解决。” 由于看不到三方协议的具体内容,无法作进一步的详细分析和判断,但上面红色字体部分需要再一次明确,我认为这里才是最能引起迷惑或者被钻法律空子的地方,也是本人诺西事件法律分析的唯一要点所在,翻开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以上引号内部分是原文,里面有没有谈到通知呢?没有,所以这个不是根本所在。那么根本是什么?就是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问题,这是劳资双方除了感情这一非法律因素以外可能较为争议的重要方面(至于可不可以转岗那是公司内部制度既已制定并是否遵循的问题)。 先举个例子(姑且叫做例1),比如甲公司与乙公司考虑商业利益秘密就转让企业问题进行谈判,最后谈判成功,乙公司完全继承甲公司的权利义务,也就当然宣布给员工,这时候要做的就是原甲公司员工重新签订或者变更劳动合同,以变更劳动合同当中的用人单位主体,这个时候员工会面临什么样的状态?很简单,去留自便。为什么是去留自便,因为乙公司完全承继了甲公司的权利义务,劳动者的劳动权利没有受到影响,有些人会问,那么我对甲公司是很忠诚很留恋的,这件事侵犯了我的精神世界,我要解除,给我补偿。你的感情受到一定的伤害公司只能表示感情上而非法律上的歉意,对不起,依法,经济补偿一分都没有。 我们回过头来看诺西事件,诺西公司欲将其员工“转移”给劳务派遣公司,在由劳务派遣公司派这些员工继续在原业务范围内工作,这样的目的是否如“三宗罪”中讲到的是诺西高层 设立劳务派遣公司赚取服务费,不可断言,但劳务派遣被越来越多的使用,是很多企业为回避用人风险越来越多的使用的模式,其利弊后面再探讨。这一转移但却实实在在的发生了两件事:与诺西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各位看清,这是两份合同。有人会问例1中的情形不也类似吗?“类似”不是“就是”。例1甲公司注销,劳动关系由乙公司承继,连续工龄没有截断,继续计算。某员工甲公司工作3年,在乙公司工作4年,乙公司若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需按照7年计算。而诺西这个就不是了,如果员工签订了三方协议,又如果三方协议中没有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约定,劳动者糊里糊涂的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某员工在诺西工作3年,在劳务派遣公司工作4年,劳务派遣公司欲解除合同,则补偿金按4年计算,4年后如果然发生解除情形,诺西公司完全可以已过诉讼时效或三方协议签订视为对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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