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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作价入股合同(共9篇)
国有土地作价入股合同(共9篇) 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 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 2009年06月11日 浏览次数:2404 一、业务事项名称: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 二、主办处室:国土管理处 三、业务办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国务院55号令 3、市政府有关文件 四、办理属性:审核 五、业务收费依据项目、标准 按长政发[2003]16号《长沙市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规定》执行 六、业务办理时限: 调查阶段7个工作日 本局受理审查阶段16个工作日 七、业务办理阶段及所需资料 本业务办理需要经历咨询调查、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发件等四个阶段。在发件前各阶段中,咨询调查阶段主要是进行测量、地籍调查、面积及权属审核;申请受理阶段主要是审查资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是否达到受理要求;审查决定阶段主要审查入股土地开发利用情况、税费缴纳情况,土地评估价格是否合理科学、有关单位或部门的意见以及入股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等。本业务办理各阶段所需资料如下: (一)咨询调查阶段所需资料 1、用地申请书和资料出证书(原件1份) 2、立项批文(不改变用途的不需要)(原个1份) 3、原用地审批单、红线图、土地使用证(原件各1份)或标示用地范围的原统征红线图(复印件1份) 4、地面附着物权属证书(复印件1份) 5、申请单位法人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a.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1份)及身份证(复印件) b.代理书(授权他人办理时需要)(原件1份) c.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d.企业持职代会意见,事业单位持主管单位意见 e.有关领导批示、会议纪要(原件1份) 6、1:500—1:2000 现状地形图或地籍图(原件3份) 7、规划定点蓝线图2份(不改变用途不需要)(原件) (二)申请调查阶段所需资料 1、以上(一)形成资料 2、省以上人民政府关于作价入股的批文(原件1份) 3、规划设计条件、规划用地许可证(副本)、规划审批单(土地面积15亩以上的提供审定的规划平面布置图)等原件各1份 4、建设用地会审表(内部) 5、地籍测绘成果(原件1份) 6、土地估价报告和土地估价备案表(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同时进窗需提供备案所需资料) (三)审查决定阶段所需资料 1、缴款通知书、税费交纳凭证 2、国有土地供应(方案)签报审批单(内部) 3、土地作价入股合同(正本2份,副本1份,草案1份) (四)发件 1、建设用地批准书 2、土地作价入股合同 3、红线图 篇二:作价入股土地登记 作价入股土地登记 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是对一宗地上新确认的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的土地登记。 一、 基本概念 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是国家为了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进一步推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明晰土地产权关系,盘活和显化土地资产,对改制的国有企业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资产处置的一种方式。它是指国家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改组后的新设企业,该土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持有,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形成的国家股股权,按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资格的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统一持有。 二、法律特征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必须依法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审批权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国家控股公司试点的企业,方可采用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配置土地。改制企业根据批准文件,拟订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向有批准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准。其中,经国务院批准改制的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应报国土资源部审批,其他企业的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应报土地所在的省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一企业涉及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土地资产处置的,企业可持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处置批准文件到国土资源部转办统一的公函。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受范围限制 国有企业改革时,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根据行业、企业类型和改革的需要,采取不同的土地资产处置方式和管理政策。其中可以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行业、企业有: (1)自然垄断的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根据企业改革和发展需要,主要采取授权经营和国家出资入股的方式,向集团公司或企业注入土地资产; (2)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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