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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共7篇)

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共7篇) 《合同法》中违约责任的界定 《合同法》中违约责任的界定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应承担的责任。违约责任制度是保障债权实现及债务履行的重要措施,它与合同义务有密切联系,合同义务是违约责任产生的前提,违约责任则是合同义务不履行的结果。我国《合同法》第七章专设违约责任,规定了预期违约及实际违约等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民事责任的认定必须依循一定的原则,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也要依循一定的归责原则。归责即责任的归属,归责原则是指在进行违约行为所导致的事实后果的归属判断活动时应遵循的原则和基本标准。对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主要有过错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外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合同法》在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上采取了严格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又称无过错责任,即除非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违约方不论在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均应对其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采取严格责任为一般归责原则,有其优点: 1.在严格责任原则之下,受害方只须证明违约方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的事实,无须证明违约方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违约方亦无须证明自己对于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主观上无过错,只要有违约行为,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在严格责任原则之下,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与违约责任直接联系,有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的行为即有违约责任,两者互为因果关系,这样有利于增加当事人的责任心和法律意识,促使当事人认真对待合同,从而保证合同的严肃性。 3.在严格责任原则之下,违约责任是由合同义务转化而来,本质上出于当事人双方约定,不是法律强加的。法律确认合同具有拘束力,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时追 究其违约责任,不过是执行当事人的意愿和约定而已。 合同法相关法律法规查询请参阅汇法网 篇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制度 王小能 【内容提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我国民事立法史上一个创举,体现了我国民事立法指导思想上的成熟和技术水平的显著提高。本文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违约责任的主要内容、该法对违约责任的新规定作了深入探讨。 【关 键 词】合同/违约/违约责任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 将于同年10月1 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新合同法)是我国民事立法史上的一个创举。这部法律无论在外部结构还是具体内容乃至法律术语、名词概念以及所用语言上,都体现了我国民事立法在指导思想上的成熟和技术水平的显著提高。具体在违约责任制度方面,也同样显示了这部法律的优秀素质。 一、违约责任制度概述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违约责任制 地位重要。通常认为,合同是当事人自由意志的结果,合同法中的核心应当是“合意”。基于合意(即有理性人的自由选择),在特定的法律主体之间产生一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对此“合意”,合同当事人应当恪守。因为此,《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作了一个几乎是至理名言的规定:依法缔结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之间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当事人之间的自由意志之所以具有了法律的效力,那是因为有“违约责任制度”在对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权利义务的实现提供着切实的保障。这种保障对违约方来讲,是一种抑制或制裁;对非违约方来讲,则是救济或保护。大陆法系国家的合同法站在“制裁”的角度,称这种保障为“违约责任”;英美法系国家的合同法站在“保护”的角度,将这种保障称为“违约救济”。立足点不同,反映不同法系立法者追求的目的有区别,但司法实践中结果无大异。 违约责任与合同义务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一方面,责任是以义务的存在为前提的,是义务不履行导致的结果,如果义务不曾存在或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则一般不发生违约责任问题;另一方面,违约责任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国家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承担法律责任的表现。也就是说, 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则债务在性质上就转化为一种强制履行的责任。强制履行从表面上看,仍是继续履行原债务,但实际上已不同于原债务,因为强制履行已不仅仅是对债权人的责任,它也是对国家应承担的责任。由此可见,责任与债务相比较,包含了国家的强制性。换句话说,责任的实现不以违约当事人的意思为转移,不论违约方是否愿意,均不影响责任的构成。(注: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655页。)就债务本身来说,虽然也具有一定的拘束力,但是债的效力必需借助于体现国家强制性的责任制度,才能得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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