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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形式的国家干预研究

合同形式的国家干预研究 国家干预 市场经济由于自身的缺陷无法解决垄断、外部影响、公共物品和不完全信息等“市场失灵”问题,这在客观上要求国家介入经济生活适度干预经济,克服市场缺陷。但是,公权力有滥用的风险,国家调节存在失灵的可能,于是经济法应运而生,协调着国家干预与市场经济自由运行的关系,维护着市场经济的效率与秩序。经济法的国家观体现了市场经济的价值诉求当市场的自身缺陷需要国家权力的介入时,国家就通过市场秩序强有力维护者、市场经济活动直接参公权力的行使,维护市场经济的秩序和效率。在经济法的调整下,国家不断改进着权力的行使方式,为市场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 国家干预,主要是指作为行政机关的政府的干预,其干预的范围又主要是指政府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经济法语境中的国家干预,通常是指在法律授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关系,即经济法律关系。 与者、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制定者的身份保证市场经济的效率和秩序;当国家调节存在失灵可能时,经济法又通过将其定位为市场经济规则遵守者的方式限制权的范围内,公权机关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对社会经济生活施加影响的状态,这种干预就能够在干预主体与干预受体之间产生一种经济职权和经济职责、 国家干预是一把“双刃剑”。干预得好,它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持续、快速、稳定的发展;反之,就可能导致对经济的损害或者破坏。当今许多国家的政府干预经济的理念已经而且正在发生积极的变化。任何一个民选的负责任的政府都在朝着有利于不断满足人们福祉的方向转换其职能,我国政府更定或者否定政府对经济的干预,而应当寻求政府干预经济的合理边界。现在,人们最担心的是政府容易在干预与自由之间走向极端,要么一味地强调干预,要么一味地追求自由,但是,我相信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总是有能力在加强国家干预的呼声和减少国家干预的呼声之中,求得平衡。 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已经是一个势不可挡的趋势,只不过是干预的程度和干预的手段有所不同而已。放弃干预的政府,可能是一个失败的政府,我国现在所实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无疑是在吸收自由主义和国家干预主义理论中的那些具有市场经济共性的合理因素和摒弃它们不适合我国国情的不合理因素的基础上而形成的。 是如此,尤其是最近在汶川大地震中我国政府的表现及其行为,更加强了人们对我国政府干预能力的认识和干预有效性的信心。因此,不应当简单地肯 无论是以法律形式确立的国家干预制度,还是以政策的形式确立的国家干预措施,无不体现国家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实施的干预。当然,我们也要看到,国家所实施的干预措施都是基于当时的需要或者说只适于当时的情况。但是,随着情况的变化,国家干预的方面、干预的程度、干预的手段从总体上讲,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市场作用的有效发挥,国家干预应当朝着逐步减少的方向去发展,尤其是要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当然,也并不排除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需要加强或者加大干预。 从重大突发事件中所能感受到的国家干预 1、 SARS中的国家干预2、雪灾中的国家干预3、大地震中的国家干预 ,就是强调经济法是为了克服市场失灵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存在的。理论和实践都表明市场机制是迄今为止资源配置的最佳方式,但市场机制并非总是高效率,相反市场失灵内生于市场机制,市场失灵使市场运行的结果呈现出明显的配置上的非效率和分配上的非公平性,而市场自身又无法克服市场失灵,这就必然产生对外力介入的需求,国家也就因此以其特有的优势成为介入主体,乘虚而入进行干预,而干预的基本法律形式就是现代经济法。简言之,市场失灵内在于市场机制,市场失灵产生干预需求,干预需求产生干预供给,而干预供给的法律形式则是现代经济法。因此经济也可能发生变化。这种变化究竟是朝着加大干预的方向发展,还是朝着减少干预的方向发展,很难有一个确定的预期,应当由国家“相机抉择”。但是,法语境中的国家干预是国家实施市场经济体制的一种特殊的经济职能,旨在克服市场失灵以提升市场效率,而并非泛指国家公权意志在法律中的体现、 (一)国家干预是尊重市场经济体制的干预 其一,市场机制是国家干预的前提,正是因为市场机制有其不可避免的市场失灵,而且它自身又无力克服,才产生国家干预的需要。正如诺贝尔经济学其二,推动市场经济机制的高效率运转是国家干预所要达到的目的。国家干预的目的不是要取代市场,而是要排除市场失灵为市场机制高效运转而设置奖获得者斯蒂格利茨教授所讲,市场失灵为政府进行某种形式的干预提供了空间,或者说,凡是市场可能失灵的地方,都是政府应当监管干预的地方。的障碍,使市场机制发挥其最大功用。其三,国家干预自身也要接受市场的干预。这里要指出的是经济法的“需要国家干预说”不同于“单向的国家干预论”,它所强调的是市场与国家间的双向互动制衡关系,国家干预市场,市场也干预国家,因为国家在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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