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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一方不继续履行合同,另一方要求终止履行合同的函(共8篇)
合同一方不继续履行合同,另一方要求终止履行合同的函(共8篇) 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单方面终止继续履行的权利,但不能对抗公司法规定的资本充足义务 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单方面终止继续履行的权利,但不能对抗公司法 规定的资本充足义务 原文链接:/582.html 关键词:南京公司律师 资本充足 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浙i1:玻璃股份杯限公司公司增资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二终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根据《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合同各方当事人可以采取约定方式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因此合同约定在一方违约的情形下守约方有权要求单方面终止合同继续履行的,该约定有效。但在增资扩股协议项下,如果已经办理了新增资本的工商登记,认购新增资本的股东就负有公司法上足额缴付注册资本的义务。负有增资义务的一方在对方违约的情况下虽然可以按照约定终止履行合同,仍然要足额缴付已经登记在其名下的股权所对应的资本,即股东缴付出资的义务不能以股东之间的内部约定予以免除。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新湖集团请求终止继续履行(增资扩股协议书》项下的出资义务,依据是《增资扩股协议书》第72条的约定。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合同各方当事人可以采取约定方式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本案各方当事人明确约定,在一方违约的情形下守约方有权要求单方面终止《增资扩股协议书》的继续履行,这一约定是各方当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得到遵守。但青海碱业的增资已经办理了工商登记,其营业执照显示,青海碱业的注册资本为84316.770万元,实收资本为 71117.5023万元,尚有131992676.80元注册资本未实际缴付。鉴于上述未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所对应的股权系登记在新湖集团名下,虽然新湖集团终止继续出资有其合同依据,但公司登记的注册资本数额具有公示效力,股东出资不足会直接影响包括公司债权人在内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股东缴付出资的义务不能以股东之间的内部约定予以免除,新湖集团应按照《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足额缴付青海碱业注册资本的差额。股东足额缴纳出资系法定义务,即使浙江玻璃存在瑕疵出资的情形,新湖集团的出资义务也不能获得相应 减免。故新湖集团申请对浙江玻璃是否依法、足额向青海碱业缴纳了注册资本金进行司法鉴定本院不予批准。而新湖集团出资中的资本公积金部分系基于各方约定,对此,无工商登记或其他形式的公示,新湖集团当可依约定终止履行。原审法院对此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述对新湖集团是否应继续履行40460万元出资义务的认定系基于新湖集团的本诉请求和浙江玻璃的反诉请求而作出,浙江玻璃主张原审判决超越其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 5?下》,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433~455页。 《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 篇二:违约告知函 函 上海(亚尔丹服饰)沈世杰: 你好: 兹因贵方与我司于2009年12月9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贵方承租我司位于杭州市下城区石桥街道永华街65(临)号东四楼一房,租赁期限满2014年12月31日止,因贵方未按合同如约履行部分相关责任且提前搬迁,为我司造成经济损失,今致函贵方协商解决 请予以重视。 合同第十三条规定:在租赁期间乙方逾期缴纳本合同约定乙方需承担相应费用超过半个月的,甲方除有权收回房屋外,并且享有对乙方在房屋内所有设施物品留置及处置权:第十四条约定:在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前终止合同,需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如其中任一方违约,则需支付违约金为租期内六个月租金。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综上,我司要求贵方补足1月租金计人民币 元,水费1521电费 元。另外为恢复由房屋内设施被损坏造成影响后期出租事宜,需赔偿我司经济损失,具体如下:重装中双门(共八扇,其中单门5,双门3)计人民币元电路恢复 元,隔板恶意拆除需修补嵌条所花费用 元,以上费用合计人民币元。 如贵方同意赔偿,我司可不追究金额为租期内六个月租金违约金的,否则我司将依法保留诉讼权利 谨此函电,请贵方在接到本函10日内函复。 顺祝! 浙江今力仓储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篇三:关于解约通知回复函 解约通知回复函 黄天瑞先生: 你于2011年6月21日发给本人的《解约通知》已收悉,《解约通知》称你与桥联协商达成终止联合办学协议的一致意见,由此你与本人的联合办学协议也相应终止,这实与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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