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合同关系,判决(共9篇).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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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合同关系,判决(共9篇)

合同,无合同关系,判决(共9篇) 无直接的保证合同关系,被判承担保证责任---律所整理 无直接的保证合同关系,被判承担保证责任 ---私募基金有限合伙人退出案例 吉贤律所鲁宏、何园 案情简介:2012年6月8日,中企联合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中铭源公司签订《最高额委托保证合同》。约定:鉴于乙方与资金方签订了《北京中基运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入伙协议》(主合同),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同意为乙方向资金方提供最高额度保证担保,在本担保期间和额度内,不再对资金方逐笔办理保证手续;本保证担保的最高保证金额为5000万元;甲方提供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36个月;若主合同约定的投资额提前归还,其提前到期日为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本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资金额本金、利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拍卖费、公证费、律师费等);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如本合同被确认为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者被撤销、被解除,则甲方对于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乙方与资金方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甲方同意对变更后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未经甲方事先同意,乙方与资金方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或增加债权本金金额的,甲方仅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对变更前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甲方的保证责任不因乙方发生改制、合并、兼并、分立、增减资本、合资、联营、更名等情形,以及乙方委托第三方履行其主合同项下业务而减免;主合同项下债权或债务的转移行为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甲方仍按照本合同对资金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到期或者资金方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或 篇二:合同纠纷判决书 合同纠纷判决书 原告北京夏都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延庆镇妫水南街22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英,董事长。 被告北京市昌平县东小口镇中滩第二农场,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中滩村。 法定代表人郭建峰,场长。 委托代理人于海宽,男,40岁,汉族,北京市昌平县东小口镇中滩第二农场法律顾问,住北京市朝阳区安贞里1区17楼。 委托代理人刘卓玲,女,44岁,汉族,北京市昌平县东小口镇中滩第二农场副场长,住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中滩村。 被告昌平区东小口镇中滩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中滩村。 法定代表人侯福禄,社长。 委托代理人史作军,男,50岁,汉族,昌平区东小口镇中滩村经济合作社委员,住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中滩村。 委托代理人季建华,男,43岁,汉族,北京市昌平区司法局干部,住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政府机关宿舍。 原告北京夏都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夏都公司)诉被告北京市昌平县东小口镇中滩第二农场(以下简称中滩第二农场)、被告昌平区东小口镇中滩村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中滩村经济合作社)合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王文英,被告中滩第二农场的委托代理人于海宽、刘卓玲,中滩村经济合作社的委托代理人史作军、季建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夏都公司诉称:2001年9月25日,夏都公司与中滩第二农场和中滩村经济合作社签订了合作合同,中滩第二农场和中滩村经济合作社以土地投资,夏都公司负责其他全部投资,合作经营天通苑西区32.4亩土地。夏都公司投资做了大量前期准备工作,并委托有丰富经验、资质的技术服务企业做了大量前期技术服务工作,中滩第二农场、中滩村经济合作社拒不履行合同义务,不出具土地方应出具的规划、转制等手续,并于2002年4月12日,以低于与夏都公司的合同很多的价格,与其他公司另行签订了合作合同,给夏都公司造成损失。两被告违约兼合同诈骗。夏都公司有双方所签合作合同的全部经营权,夏都公司与北京中建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协公司)的合同是经两被告授权的,是合法有效的。诉讼请求:1、要求两被告赔偿原告夏都公司经济损失825.1万元;2、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中滩第二农场辩称:1、夏都公司诉讼请求不成立,法庭应予以驳回;2、夏都公司提出的358亩地块和60亩土地事项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应另案解决;3、夏都公司称两被告犯罪行为造成商誉损失是讹诈;4、夏都公司营业执照吊销是工商部门行为与两被告无关;5、夏都公司称两被告虚假出资诈骗夏都公司和北京丽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辉公司)是对法律的曲解;6、合作合同无效,夏都公司对此应承担主要责任;7、夏都大厦与双方合作无因果关系,夏都公司要求赔偿属恶意诉讼。 被告中滩村经济合作社的辩称意见与中滩第二农场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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