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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中介居间合同欺诈(共9篇)
二手房中介居间合同欺诈(共9篇) 签订二手房居间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在签订二手房时,居间合同的签订应该注意如下问题: 其一,购房人首先要了解中介人员的信息,如经营范围、执业经纪人的姓名及证号等等。如果购房者在直接到中介公司进行洽谈的过程中,发现中介公司未经备案、注册登记或执业经纪人证号名不副实,应立即停止交易,向有关部门核实、举报。 其次,在合同中明晰中介费用所包含的项目。中介除了收取合同约定的中介服务费外,其余的所谓垫资费、看房费、跑腿费等等都属于“黑收费”。同时根据《关于规范上海市居住房屋买卖,租赁中介经纪服务收费的通知》规定:居住房屋买卖中介经纪服务费不超过成交价的2%,租赁中介经纪服务费不超过一个月租金的70% 其三,在合同中明晰中介费的支付条件。原则上是在中介公司促成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时支付,但鉴于房屋交易过程中环节较多,可以将中介经纪费的支付与工作进度相结合,做到哪一步就支付哪一步的中介经纪费。 其四,要格外留心定金、订金,预付款,违约金条款。如果是对方提供的为格式合同,那么,在签订合同前,最好请专业律师把关,修改、删除合同中对己不利“霸王条款”,增加自身需要的条款,以达到利益平衡,降低纠纷、损失发生。 篇二:房屋居间合同纠纷中“跳中介”现象的法律问题研究 房屋居间合同纠纷中“跳中介”现象的法律问题研究 摘 要:房地产合同纠纷案一直以来都是各界审判实践之中的难点所在,由于居间合同其本身的法律特性,以及在长期实践之中各界并未对此达成统一的认识,导致了导致了房地产居间合同纠纷中执法不统一的问题。当前,各界对房地产居间合同纠纷中”跳中介”现象如何定义,怎样处理的方式争议较大,这必将直接影响整个房地产中介市场的兴旺和稳健发展。本文以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案为例对此问题进行了深刻的剖析,对”跳中介”条款的效力问题以及其违约行为的认定进一步阐述,同时提出了房产中介公司对客户”跳单”行为的风险防范途径。 关键词:民事、居间合同、二手房买卖、跳单、违约 近年来,随着我国住房需求的急剧增加和房地产投资热趋势的带动,房地产中介市场迅速发展起来。同时,依据我国房地产的相关政策和国家宏观调控的变化与调整,市场经济主体趋利避害,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动力驱使下,导致房地产居间合同纠纷案件数量迅速上升,案件本身也愈来愈复杂。由于目前房屋居间的行业规范尚不完善、房屋居间合同的具体性规范缺乏、司法不统一等现实情况。本文以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案为例,主要指出当前房屋居间合同纠纷案件在司法审判实践中的难点,而指导性案例就解决这些问题和难点给出了一个明确的方向和标准,为高效、正确裁判居间合同纠纷案件提供参考,实现司法裁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篇三:关于房产中介欺诈行为分析 关于房产中介欺诈行为分析 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蓄意制造假相或隐瞒真相,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同意签订合同的行为。 构成欺诈行为的要件有: 1.为欺诈行为的一方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蓄意的。 2. 欺诈方在客观是实施了欺诈行为。这种欺诈行为可能是积极的行为,也可能是消极的不作为。 3.受欺诈方同意签订合确实是由于欺诈方的欺诈行为,使自己形成了错误认识才同意签订的。 欺诈的上述三个要件,缺一不可。 . 随着福州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福州房产中介市场也在日益壮大。人们通过房产中介咨询、购买、出售、租赁房产已经是很普遍的现象。房产中介在房产交易中的地位日益上升。据有关部门统计本市约50%的新建商品房销售和90%的二手房买卖是通过房地产中介企业实现的。本文通过对房地产中介市场的详细了解,其中存在的主要欺诈行为有: 1. 以包销的名义,隐瞒委托人的实际出卖价格和第三方进行交易,获取佣金以外的报酬。 2. 从事成套独用居住房屋使用权买卖经纪活动。 3. 无照经营、超越经营范围和非法异地经营。 4. 房地产执业经纪人出租、出借经纪执业证书。 5. 房地产经纪组织滥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利用格式合同对相对人作出不合理、不公正的规定。 6. 房地产经纪组织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备案手续。 7. 各类房地产广告信息、内容中未标注忠告语,以及未经登记发布房地产印刷品广告。 这些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直接的经济利益,并且间接损害了国家利益,扰乱了房地产市场正常的操作、运行秩序。如何防范并解决这些问题,笔者提出了些建议: 在房产交易场所通过发放宣传单提醒购房者,注意区别居间合同与行纪合同中这两种行为。购房前认真索取中介机构的营业执照、执业资格证书等证件;对于所谓的“可转换产权房”应当向房产管理部门咨询了解该房产的真实情况并且在合同中约定中介方如果提供情况不实应当负责的赔偿责任。对于房产中介方的广告、店堂招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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