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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油在中亚三国合同(共6篇)

中石油在中亚三国合同(共6篇) 中亚三国石油合同模式研究 中亚三国石油合同模式研究 进入21世纪,石油和天然气作为地球上不可再生的重要能源,在世界经济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中亚里海地区的哈萨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和乌兹别克斯坦三国以其丰富的油气资源吸引着世界各国纷纷投资开发。因此,研究这三国对外油气合作方式,尤其是合同模式对中国在该地区从事油气合作项目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一 国际石油合同模式概述 国际石油合同通常是指资源国(主权国或者以国家油气公司为代表)同外国企业为合作开发本国油气资源依法订立的,包括油气勘探、开发、生产和销售的合同。目前,国际通用的合同模式有五种。 (一)矿税制合同(Taxamp;RoyaltyContract)矿税制合同也被称作许可证协议(LicenseAgreement),即资源国政府根据本国的油气资源发展规划,划出油气区块,通过国际招标方式把待勘探开发的油气区块租让给中标的外国石油公司;外国石油公司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拥有该油气区块的专营权并支付矿区使用费和税收。双方以此合作方式签订合同。 (二)产量分成合同(Production SharingAgreement)产量分成合同是在资源国政府拥有油气资源所有权和专营权的前提下,外国油气公司承担勘探、开发和生产费用,同时(最主要的)就如何进行产量分成与资源国政府(资源国的国家油气公司)谈判协商一致并签订某一油气区块的勘探开发合同。目前,全世界有很多国家采用这种模式。 (三)服务合同服务合同分为风险服务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在实践中,较常用的是风险服务合同。 即资源国经过招标选定外国油气公司作为本国某一油气区块的承包商,承包商提供所有的勘探资金和技术,负责实施具体的作业并承担全部的勘探风险。若无商业性价值的油气发现,承包商自负盈亏;若有商业性价值的油气发现并投人生产,全部的产量归资源国所有,承包商不能参与分成。但是,承包商可通过资源国政府出售油气产品的方式回收投资成本,同时也可获得资源国支付的服务费。 (四)回购(BUY—BACK)合同回购合同实际上是一种特殊形式的项目服务合同,承包商承担一切项目勘探开发费用和技术服务,从产品销售收入中回收其资本支出和作业费用等,并可以提取一定的利润。·当承包商全部收回其投资和合同规定的报酬后,就不再拥有项目的作业权,将项目交还给资源国政府。 (五)联合经营合同 联合经营分为合资经营和联合作业。 合资经营是指资源国的国家油气公司与外国承包商按一定比例出资组建一个新公司。 新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从事油气的勘探、开发、生产、运输和销售等业务,而组建双方共同承担经营风险和分担纳税责任,并根据合同规定按照比例分享收益。 联合作业是指双方根据联合作业协议,不需要单独组建合资公司,共同出资,共同作业,共同承担风险和分享收益。但双方各自核算成本、开支和收入,并单独缴纳税费。 须要指出的是,国际石油合作合同的实现方式日趋多样化,如以直接投资、跨国并购、购买股份、政府优惠贷款、企业融资及参与国际油气管道建设等方式促成国际油气合作项目。 二 哈萨克斯坦油气合同模式 哈萨克斯坦油气资源丰富。根据美国能源信息署数据,哈石油资源总量达138.4亿—165.8亿吨,占世界的3.4%—4.1%。其中,探明石油储量为12.3亿—39.7亿吨。哈天然气资源总量为4.3万亿立方米,占世界的1.3%。其中,探明天然气储量为1.8万亿立方米。哈石油储量在中亚地区高居第一位。 《哈萨克斯坦石油法》第25条规定石油合同的类型有:勘探合同、开发合同、勘探开发联合合同、产量分成合同以及石油地下储库建设和运营合同。勘探合同有效期为6年,可延长两次,每次不超过两年。开发合同有效期为25年,对开采储量石油1亿吨以上和天然气1 000亿立方米以上的油气田,合同期为40年,还可与主管部门协商延长合同期。勘探开发联合合同包括勘探期和开发期,也可考虑延长。石油合同条款的变更均需与主管部门协商。 目前,哈萨克斯坦在对外石油合作中存在多种合同模式,但最主要的是产量分成合同和联合经营合同,其实现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 (一)产量分成模式产量分成合同条款大部分可通过合同双方协商达成一致,主要条款包括国家参与、签字费和生产定金、矿区使用费(按产量梯度变动)、所得税以及各种税费等,核心条款为成本回收和与产量分成相关的财税费用。产量分成模式在哈萨克斯坦油气领域的实际运作中主要通过外国油气公司直接投资,与哈国家油气公司联合成立财团,签订产量分成协议,参与一个或多个项目的开发。这些项目中颇具代表性的有以下两个财团。 1.阿吉普国际财团(Agip KCO)。阿吉普财团由意大利埃尼公司、荷兰壳牌公司、埃克森一美孚公司、法国达道尔公司、康菲公司、日本国际石油开发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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