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未经业主大会授权合同无效(共8篇).docVIP

业委会未经业主大会授权合同无效(共8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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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未经业主大会授权合同无效(共8篇)

业委会未经业主大会授权合同无效(共8篇) 业主授权委托书 业主授权委托书 (适用于推选并授权委托业主代表参加集体讨论的形式)小区 幢 号室的业主 。 本人委托 幢 单元 室 为本人(本梯位/本幢号/本楼层)的业主代表,代为行使以下权利: *1、作为业主代表参加第一次业主委员会的筹备工作 以下事项的表决 (1)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的相关事宜 (3)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 (4)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 (5)审议筹备组的《业主大会筹备工作情况》或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总结,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服务工作总结》等文件 (6)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拟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的服务内容、质量标准和收费标准等内容 (7)公共收益,如电梯广告、屋顶和墙面广告、停车场经营收益、公共场所、场地或设施设备的经营收入等的管理(含分成)和使用办法。 (8)授权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进行诉讼的相关权利:包括以下第:①公共事务:专项维修资金(公共设施专用基金、房屋公共维修金) ②相邻权 ③ (9)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3、委托期限: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 4、备注:(1)同意的请在选项后画“○”,不同意的画“Χ”。 (2)物业代管人、物业使用人可以凭有效证件(代管证件、租赁合同有直接委托或约定的,依委托或约定代行业主的权利义务)参加业主会议并行使委托授权范围内的权利事项。其它代理人(非本小区业主或使用人)的授权委托书应经公证机关公证或所在物业管理区域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确认。 (3)业主应对委托事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人(本人签名): 住 幢 单元 室 委托日期: 年月日 □ □ □ □ 2、委托该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并行使本人的投票权,在业主大会上进行 篇二:物业纠纷之业主委员会能否最为被告 业主委员会能够作为被告问题 案例: 某业主委员会于2005年7月30日,就本市杨浦区延吉四村某居民大楼的管道更换事宜,与上海爱康建材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由建材公司向业主委员会供应管件及配件,总价款人民币50200元。合同签订后,建材公司于2005年9月15日按约履行了交货和安装义务,在业委会验收合格后,双方签订了验收单并约定减去800元货款,但业委会却至今未付货款。建材公司遂于2006年7月将业委会告上法庭,要求业委会给付货款49400元。 而业主委员会却辩称,欠款未付属实,但认为业主委员会不是独立主体、法人,不能作为义务主体,无权对外订立合同,故合同为无效合同,应当将业主列为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原则。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为了更换部分楼宇物业的管材等设施,代表相关业主签订了购买管材的合同,该货物已安装并实际已经由业主使用,故业主委员会应支付系争货款。业主委员会以其不具有主体资格,认为合同无效,并以此拒付工程款的理由不能成立。据此,判决:业主委员会应给付爱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货款49400元。 法官析法: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作为一个新兴的组织,其从事民事活动的行为能力和作为诉讼主体的资格问题存在着争议。上海市曾对业主委员会如何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作出过规定,但对于是否能在诉讼中作为被告却一直未有明确的说法。本案中,业委会为了业主的利益,向建材公司购买货物,理应按约支付对价的款项;而将全体业主作为被告参加诉讼,违背诉讼的效率原则,不仅增加了诉讼成本,也容易导致案件久拖不决。如果这样的话,正常民事活动的交易安全得不到保障,导致即使为了正常的物业维修,也没有人敢与业主委员会签订交易合同,最终损害的还是业主的利益。本案业主委员会所承担的民事责任,最终应当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如果有证据证明因部分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故意或重大过错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则可以向该直接责任人追偿。 业界观点: 关于业主委员会在诉讼中是否可以作为被告,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主流观点认为业主委员会在诉讼中只能作为原告不能作为被告。 实务界以上海和北京为代表,2002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就业主、业主委员会在诉讼中的地位问题公布了审理意见,其中规定凡涉及全体业主公共利益的事项,业主委员会有权 作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2003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意见(试行)》中只规定了业主委员会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业主委员会只能充当原告不能充当被告;《物权法》第83条第2款只规定了业主委员会作为原告的几种情形,即业主大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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