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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后勤服务集团安全质量监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武汉大学后勤服务集团安全质量监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和集团管理体制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后勤服务集团各项管理和服务行为,加强后勤服务集团安全质量监督工作,建立健全集团安全质量监察工作的组织网络和监督检查机制,加大对集团各单位安全质量监控力度,促进集团各单位服务质量的不断提高,进一步实现集团“创建师生满意后勤” 的工作宗旨,推进集团形象工程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度及学校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后勤服务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后勤服务集团安全质量监察部是后勤服务集团行使安全质量监察职能的机构,依照本办法对后勤服务集团各单位实施安全质量监察。
第三条 后勤服务集团安全质量监察部代表后勤服务集团行使职权,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监察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适用法规纪律上人人平等。
第五条 监察工作应当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后勤服务集团安全及质量工作领导小组是集团安全质量监察工作的领导机构,后勤服务集团安全质量监察部在集团分管领导的指导下具体负责集团的安全质量监察工作。
第七条 后勤服务集团各二级(三级)单位成立安全质量监察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的安全质量监察工作,对本级行政领导和集团安全质量监察部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 后勤服务集团各二级(三级)单位安全质量监察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设专兼职监察人员。监察人员对本单位的监察机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九条 后勤服务集团安全质量监察部在学校范围内聘请义务监察员,协助集团安全质量监察部做好安全质量监察工作。
第十条 监察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十一条 监察人员必须熟悉监察业务,具备相应的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监察人员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监察人员。
第十三条 后勤服务集团安全质量监察部对监察人员履行职责和遵守纪律实行监督的制度。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后勤服务集团安全质量监察部为行使监察职能,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检查集团各单位在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集团有关管理规定中的问题;
(二)对集团各单位在经营和服务过程中执行国家、学校以及集团的规章制度、服务标准、行业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章制度、行业规范的单位和员工予以查处,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三)对集团各级单位的安全质量监察部门及安全质量监察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工作督察;
(四)对集团各单位落实综合治理和安全质量生产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集团各单位承接的有关服务保障、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集团内各类采购物资的安全、质量、卫生实施督查,验查物资定货合同,验查食品供应商的资质证明,检查各类合同的履行情况;
(七)接受师生员工对集团经营服务工作的监督、投诉,责成有关单位予以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落实督查,将结果反馈给来访的师生员工。
第四章 工作权限
第十五条 后勤服务集团安全质量监察部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三)责令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 集团安全质量监察部在调查违反各项法规制度、管理规定的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一)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有关法规制度、管理规定行为的文件、资料及其他有关的材料;
(二)责令有违反有关法规制度、管理规定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三)建议有关单位部门暂停有严重违反法规制度、管理规定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
第十七条 集团安全质量监察部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监察建议:
(一)拒不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和集团的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和集团的有关规定,应当予以纠正的;
(二)集团各单位做出的管理规定和管理制度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行政策以及学校和集团的有关规定,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
(三)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
(四)其他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
第十八条 集团安全质量监察部依据监察结果做出的有关整改意见,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执行。集团安全质量监察部提出的监察建议,有关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
第十九条 集团安全质量监察部对监察事项涉及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查询。
第二十条 集团安全质量监察部的负责人可以出席集团的有关会议,集团安全质量监察人员可以列席被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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