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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增值税返还后附加税费能否退还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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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增值税返还了,附加税费能退还吗?①政府财税部门观点:非直接减免的增值税,附加税
费不能退还。②本文倾向性观点: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由于增值税和附加税费都不用缴纳,所以也
就不存在附加税费退还的问题;只有即征即退、先征后返的增值税,由于存在着增值税的退税,所
以附加税费理应退还。③如果本文倾向性观点有误,那么附加税费规章中关于退还的条款有必要进
行更加精确明晰的表述。
实务工作中,以流转税类为计征依据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价格调节基金统称为附加税费。在流
转税类得到优惠的同时,附加税费能否得到相应退还,存在着很大争议或困惑。比如,属于流转税
类的增值税以即征即退、先征后返方式享受优惠,而附加税费伴随着增值税缴纳后,就没有给予退
还。本文在追溯相关规章的基础上,结合现实案例,思辩这一敏感问题,欢迎对该问题有兴趣的同
仁共同讨论。
一、规章引述与解读
(一)退还城建税的规章引述
财税[1985]143号《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明确指出,“对
出口产品退还产品税、增值税的,不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对由于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
业税而发生的退税,同时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退还教育费附加的规章引述
财税[1986]120号《财政部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明确指出,“根据《征收
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
、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因此,对由于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而发生退税的,同时退
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但对出口产品退还产品税、增值税的,不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
(三)退还价格调节基金的规章引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各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相应的价格调节基金。
本文以山西省为例,说明在山西省境内退还价格调节基金的???章依据。
山西省人民政府以晋政发[2005]5号文件颁发的《山西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二
十三条明确指出,“根据税法规定,发生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款退还时,已缴纳的价格调节基
金相应退还。退还时由地税机关汇总缴纳单位或缴纳人提出的申请,向同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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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库直接退还”。
(四)对退还附加税费规章的解读
仔细阅读可以发现,以上三个规章均强调伴随着增值税的退税,同时退还已缴纳的附加税费。这样
的规定隐含着三层逻辑关系:
第一,以即征即退、先征后返方式享受增值税优惠的,退还增值税的同时,退还已缴纳的附加税费
。增值税以直接减免方式享受优惠的,由于增值税不用缴纳,附加税费也不用缴纳,所以不存在规
章中强调的增值税的退税,当然也不存在附加税费的退还。
如果这样的推理不恰当,或者说这样的推理打了“擦边球”,那么前述三个规章中对附加税费能否
优惠的表达方式就应该更精确一些。即:增值税直接减免的,不征缴附加税费。如果已经征缴了应
该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附加税费,那么伴随着增值税的退税,附加税费同时退还。增值税即征即退
、先征后返的,增值税按优惠幅度足额退税,附加税费不予退还。
提高税收规章制定的严谨性,是严格优惠条件、杜绝理解错误的前提保障。在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的
今天,苛求税收优惠政策的设计具备覆盖面很广的前瞻性,是很困难的。纳税人应给予充分的理解
和谅解。
第二,只有存在非出口贸易的增值税的退税,才能存在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退还。山西省对什么
情况下伴随着增值税的退税才能出现价格调节基金的退还,没有做出限定,也就是说,价格调节基
金的退还范围要比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退还范围更大。
第三,前述三个规章中关于附加税费优惠的规定,突出了附加税费的“附加”性质,当主税种享受
退税优惠需要退库时,附加税费也同时退库。充分体现了一种“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的实体征纳
关系。至于出口贸易情况下,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不退还,则体现了征收捐税的强制性。退与不
退,是国家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依据调控宏观经济需要表达的一种意志。
二、现实案例与思考
以下对增值税享受三种优惠方式下,实务工作中附加税费的返还状况进行介绍。
(一)即征即退的案例
财税[2001]198号文件即《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
题的通知》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
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例1」某水泥公司符合财税[2001]198号文件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自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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