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信托保管-协议.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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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服务合约》资金 服务协议书 合同编号: 甲方(受托人):宁夏永安堂生命礼仪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 银川市金凤区满城南街溪城华府1-4号营业放 法定代表人: 王亮 乙方(保管人):宁夏贺兰回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银川市贺兰县德胜西路2号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郭军 鉴于: 甲方为宁夏回族自治区批准设立的具有全区首家开展公墓、殡仪、火化和纪念服务的专业白事礼仪公司;乙方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稳健商业银行,享有充分的法定权利开展资金信托保管业务。 甲方作为《生命服务合约》资金服务(以下称“本服务合约”)的受托人,特委托乙方为本服务合约的服务人,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服务。为明确双方在该资金服务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财产的安全,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特签订本协议。 双方在此声明:甲、乙双方均具有法定权利和充分的授权签署本协议并履行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 第一条 委托事项、期限及原则 1.1甲方委托乙方按照本协议的要求,提供如下保管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合约账户内资金的保管、划拨、费用的核对和扣划以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保管职责。 1.2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从本协议签署并且将合约资金交付至信托资金专户之日起开始,至本合约全部分配完成时结束或者甲乙双方协商结束。 1.3原则 甲方销售的“生命服务合约”客户预缴价款百分之五十提拔,交由乙方管理、监督、使用。该部分资金具有独立性,不论甲方及乙方因结算、债务、清算、破产、撤销等事项发生,均不得对该资金进行强制执行。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2.1甲方的权利: 2.1.1 根据本协议的有关规定对本合约资金进行投资管理、运用、处置和分配; 2.1.2 根据本协议的有关规定向乙方发出资金管理运用指令; 2.1.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2 甲方的义务: 2.2.1 在乙方开立基本账户和专项资金保管账户; 2.2.2 基本账户用于甲方公司日常结算,专项资金保管账户用于归集“生命服务合约”百分之五十收入; 2.2.3 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按月核对,专人负责合约资金的管理; 2.2.4甲方委托第三方履行的有关事项须另行签订协议。如甲方将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委托给第三方执行,甲方应对第三方处理该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该第三方未按协议约定履行职责,造成资金财产损失或导致乙方不能依照本协议约定履行保管义务的,甲方须承担连带责任,乙方不承担责任。 2.2.5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条 乙方权利及义务 3.1乙方的权利: 3.1.1根据本协议之规定,对专项资金保管账户中的资金履行保管、运用等事宜,按照存款协议实施; 3.1.2根据本协议的规定,监督甲方的资金运用,如遇有甲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协议内容时,要求甲方限期纠正; 3.1.3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3.2 乙方的义务: 3.2.1确认与执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指令,审核、办理信托资金的收付,核对信托财产交易记录、资金和财产账目; 3.2.2对所保管的不同信托资金分别设置会计账簿,确保信托资金的独立与安全; 3.2.3记录信托资金划拨情况,保存甲方的资金用途说明; 3.2.4保证委托资金安全,并向甲方支付约定利息; 3.2.5法律、法规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条 信托财产的保管 4.1信托财产专户的开设与管理 4.1.1甲方应在乙方指定的下属营业机构为本信托开立信托财产专户。 信托财产专户以甲方自身名义开立。 信托财产专户为不可提现账户。 4.1.2本信托合同存续期间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结息、股利分配、投资划款、支付信托费用等)均需通过信托财产专户进行。 4.1.3信托推介期结束或者解除后,甲方应与乙方办理信托财产专户相关资料的移交手续。 4.1.4本信托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出具本信托成立的相关书面材料。 4.2信托财产专户网银功能的开通与使用 信托财产专户划款方式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 第一种:本信托财产专户不开通网银,采用柜台划款。 第二种:经甲方同意,本信托财产专户开通网上银行功能。 4.3信托财产专户的核对 甲乙双方应分别登记本信托项下信托财产专户的银行存款日记账。分别记录资金划拨情况,按本协议相关规定,逐笔核对资金变动情况,确保资金变动记录及结果与开户银行记录及余额相符。 第五条 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5.1被授权人的指定与变更 5.1.1被授权人的指定 甲方应在本信托正式运作前三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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