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精神赡养入法之有限意义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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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精神赡养入法之有限意义2

学年论文 学部(院):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部 班级:法学1104班 姓名:杨文杰 学号: 电话: 邮箱: 大连理工大学 谈精神赡养入法之有限意义 【摘要】“常回家看看”入法,在社会上引起热议,大众肯定了“常回家看看”入法在爱护老人、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方面的积极意义,可是将这条法规与实际生活相联系,便会发现他的意义着实有限。 【关键词】“常回家看看”入法 爱护老人 孝心 7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也就是要求成年子女在物质赡养的基础上,又增加了精神赡养,此新条款的提出,引起了社会大众的热议。 在我国,《婚姻法》和《老年人权益保护法》都规定了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无一例外的侧重老年人的物质赡养,而对赡养人不履行精神赡养义务怎样承担责任没有相关的规定,所以导致对老年人的物质赡养,全社会已普遍了解认同,但是对于精神赡养,大家知之甚少,有些家庭成员并不知晓精神赡养的义务,使得家庭成员精神赡养权遭到漠视,为了满足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在精神赡养方面设立相应的法规是有积极意义的。 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显示,中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1.18亿人,全国老龄办2012年发布的数据显示,我国城市老年人“空巢家庭”比例已达49.1%。 的确,通过将以“常回家看看”为主的精神赡养编入法律,可以引起社会大众对老人精神赡养的重视,从而使子女在满足老人物质需求的基础上更加关心他们的精神需求,从而让老年人能在晚年安享天伦。但是,即便如此,精神赡养在现实中的实施意义也相当有限。 一、现实情况提供了很大的阻力 (一)、大部分阶层生活压力大,无暇照顾老人。 经济发展的今天,大家都是在时间的夹缝中求生存,每天都在忙忙碌碌的奋斗在工作的前线,普通的工薪阶层,多数是背井离乡在外地工作,每个月不到一万的工资在供给日常生活和孩子上学外根本不可能在短时间内为父母买上百万的楼房,另外,大多数的老年父母有安土重迁的思想,不愿意离开自己的家,所以,老年父母和成年子女不住在一起亦属平常,普通工薪阶层尚且如此,外出打工的农民工更是如此,凡此种种,都导致老年父母和成年子女不能住在一起,不能适时的照顾父母,更没有太多机会回家探望。 (二)计划生育的实施导致年轻子女负赡养义务的老年人过多 自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以来,独生子女日渐增多,于是一对年轻夫妻担负起四位老人大的赡养义务,这就意味着这两个人无法尽善尽美的满足老人物质和精神上的需求,因此,独生子女的父母或多或少会被在精神上忽略。 (三)子女不能尽精神赡养义务的原因多种多样 子女不能尽精神赡养义务的原因有很多,有的是因为工作忙,顾不上家里人;有的是因为距离太远,不能常回家看看;有的是因为父母子女间存有矛盾,使得他们不能很好地相处,以致子女不能常常看望问候父母……在这些复杂的情况下,仅靠法律一刀切似的规定,并不能该很好的解决现实的问题 。 二、精神赡养入法在法律上的漏洞 (一)没有系统的对条文进行解释 1、对“常”字无法做统一的解释 多久算“常”?一天一次?一周一次?还是一个月一次?毕竟,每个家庭的情况都有所不同,比如,单身的,在养老院的,患有疾病的老人们与生活情况较好,夫妻健在的老人需要更多地关注,前段时间新闻报道的“孤寡老人去世多日才被发现”正印证了应该加强对孤寡老人的关心这一点。如果对这个“常”字做统一标准的划分的确是不太合理,可是,如果不划定标准,势必会在执行过程中给司法者带来很多困扰。 2、没有统一的的实施办法 我们现在看到的这个有关精神赡养的条款只是简简单单的一条,但是缺乏对惩罚措施的相应说明。换句话说,如果有人没有履行这个义务时,不能根据条款预期自己行为的后果。虽然在该条款出台以后,无锡判决了全国首例“常回家看看”精神赡养案,基于储某的申请,在精神赡养方面,法院判决储某的女儿马某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每两个月至少需至储某某居住处看望问候一次;端午节、重阳节、中秋节、国庆节、元旦节等节假日,应当至少安排两个节日期间内予以看望;除夕夜至元宵节的春节期间,应当至少予以看望一次。法官还当庭指出,如果子女不履行看望义务,权利人可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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