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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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PAGE \* MERGEFORMAT 10 西南政法大学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宗旨 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制定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评选原则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地方及学校相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 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原则上不得享受我校研究生出国留学奖学金等项目。 第三条 评选对象 评选对象为我校二年级及以上的在读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评选条件 第四条 奖励标准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2万元。 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将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五条 评选条件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 (四)学习成绩优异,入学以来学位课程成绩排名在同年级、同专业前20%; (五)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1.博士生申请人须已独立公开发表本学科领域的学术论文,其中须有1篇以上论文发表在校定D1类期刊(与本人导师合著、排名第二,且无其他作者的,视为独立发表); 2.硕士生申请人须已独立公开发表本学科领域的学术论文,其中须有1篇独著论文发表在核心期刊上(与本人导师合著、排名第二,且无其他作者的,视为独立发表);或者专业学位硕士成绩特别优异,发展潜力突出的。 (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优先推荐: 1.曾主持完成校级以上科研创新项目的; 2.主研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并有以本校名义公开发表的科研成果的; 3.以本校名义在C类及以上期刊或海外学术期刊独立发表学术论文的(与本人导师合著、排名第二,且无其他作者的,视为独立发表); 第六条 不得申报的情形 全日制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1.超过标准学制的(以《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和《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为依据); 2. 在读期间已获得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 3. 在读期间学位论文评阅未通过的。 第七条 指标分配 学校根据当年度教育部、财政部下达的奖学金指标,按各学院二年级及以上有资格申报的研究生数占全校有资格申报研究生总数的比例分配获奖指标到各学院。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的获奖指标分别计算且对国家重点学科适当倾斜。 每年分配的具体指标由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确定。 如学院当年满足申请条件的研究生人数少于分配的指标数,多余指标由校评审领导小组在全校范围内进行统一调配。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八条 评审领导小组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校评审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并裁决研究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部负责人、各学院院长和导师代表组成。 评审领导小组下设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部合署办公,负责进行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归档和接受研究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等日常事务。 第九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 各参评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院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由学院院长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行政管理人员代表、研究生辅导员代表和研究生代表任委员。 学院应将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交秘书处备案。 学院评审委员会可依据本实施细则制定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细则。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评奖申请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我校所有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读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申请人应向所在学院评审分委员会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1); (二)载有研究生(含:硕士、博士)阶段所修课程的成绩单; (三)各学院统一出具的学位课程成绩排名证明 (四)科研成果原件和复印件; (五)课题研究相关证明材料; (六)外语水平相关证书; (七)个人基本情况简介; (八)个人获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或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或已经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十一条 学院初评 学院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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