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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政法大学《804刑法.民法.经济法》模拟1
专业课模拟解析课程
模拟题一
一、试卷点评
1、卷面分析
本卷试题一共有九道大题,刑法、民法、经济法各分配有三题,全部是主观题,题型包括名词解释(亦称概念辨析)、简答、论述,分值一般是名词解释15分、简答20分、论述15分。本卷的重点在各个法律部门基本知识的掌握,还是主要从真题的角度来进行考察。
刑法学
一、名词解释
1、吸收犯
考点分析:本题是对罪数问题的考察,与之相关的还包括继续犯和包容犯等,所以在复习的时候要对这些类似的概念加以掌握。
答题要点:是指存在数个犯罪行为,其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其它的犯罪行为,仅成立一个罪名的犯罪形态,一般选较重罪行量刑。(爆炸中的故意杀人罪)
2、犯罪故意
考点分析:本题是对犯罪构成之主观方面的考察,犯罪主观方面有故意和过失两种,所以是刑法犯罪论的基本内容,应多加注意。
???题要点: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主要从意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个方面看)
3、教唆犯
考点分析:本题是对共同犯罪的考察,教唆犯是共同犯之一,另外还有主犯、从犯、胁从犯三个,他们的主要区别在刑罚的量刑标准上,应多加掌握。
答题要点:是指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实施犯罪。教唆罪的特征是教唆人并不亲自实施犯罪,而是教唆其他人去实施自己的犯罪意图。
因此,教唆犯所教唆的对象应当是具有民事行为和民事责任能力的人,教唆不满十四周岁或者有精神病的人,不构成共犯关系,只对教唆人单独定罪量刑。
4、挪用公款罪
考点分析:本题是对刑法分论中贪污受贿罪的考察,在解答挪用公款罪时,最主要的是要确立犯罪主体的内容,所以在区分相关概念时,要特别注意。
答题要点: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5、职务侵占罪
考点分析:本题考察的是非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占有财产的行为,所以本题注重考察本罪与他罪的区别,所以要注重对主体的区分。
答案要点: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犯罪主体的非公性)
二、简答题
1、什么是犯罪客体,为什么说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中具有重要地位
考点分析:本题是对犯罪构成要件的考察,在刑法试题中,犯罪构成是高频考点,在历年的真题考察中,此部分内容都占据着重要的位置,应加以掌握。
答题要点:一、概念:指刑事法律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确定了犯罪客体,在很大程度上就能确定犯的是什么罪和它的危害程度。
二、犯罪客体的作用:
(1)犯罪客体则是抽象化的生命权、财产权等。
(2)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
(3)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
(4)任何犯罪都会使客体发生危害。
(5)对犯罪分类起决定作用。
2、简单回答侵占罪的犯罪构成,并比较其与盗窃罪的区别
考点分析:本题还是对具体罪名犯罪构成的考察,另还有与他罪的区别,在本题的考察中,还是勿忘犯罪构成的黄金规则,从四要件角度进行掌握。
答案要点:
一、侵占罪是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二、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三、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
四、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
1、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
2、是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也不同于遗弃物;3、是他人的埋藏物。
区别:盗窃罪和侵占罪
1、犯罪手段上,盗窃是秘密窃取
2、犯罪对象上,侵占罪的三种犯罪对象
(其他方面可以从犯罪构成四要件上去区分)
三、论述
试述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考点分析: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刑法基础理论的重要内容,在犯罪构成理论中,因果关系是犯罪构成的核心要件,所以要想彻底理解犯罪论,掌握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前提。
答案要点:一,概念:刑法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合乎规律的联系。
二、特点:
1、作为某种原因的行为必须具有危害结果发生的实在可能性,这是该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必要前提
2、具有上述实在可能性还不能说明具有因果关系,只有当具有结果发生的实在可能性的某一现象已经合乎规律地引起某一结果的发生时,才能确定某一现象与所发生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3、因果关系只是在一定条件下才具有因果关系。
三、认定:刑法以其自身的目的、任务和机能,而带有一定的价值取向,以此为出发点,对社会中人的行为和危害结果进行评判。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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