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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钢闸门设计规范DLT 501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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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说明
1 总则
2 总体布置
3 荷载
4 材料及容许应力
5 结构设计
6 零部件设计
7 埋件设计
8 启闭力和启闭机
附录A 闸门孔口尺寸和设计水头系列标准
附录B 通气孔面积的计算
附录C 平面闸门门槽型式的选择
附录D 闸门荷载计算的主要公式
附录E 闸门止水橡皮定型尺寸及性能
附录F 几种支承材料性能表
附录G 面板验算公式及图表
附录H 栅条稳定临界荷载计算
附录I 压合胶木滑道和填充聚四氟乙烯滑道的有关要求
附录J 闸门滚轮的计算
附录K 吊耳与吊杆的计算
附录L 轨道的计算公式
附录M 摩擦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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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钢闸门设计规范
DL/T 5013—95
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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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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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原水利电力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院1986年通知要求,由东北勘测设计研究院负责并会同全国水利水电系统有关单位对原水利电力部批准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钢闸门设计规范》SDJ13—78(试行)进行修订。
1986年11月在山东烟台全国水工金属结构专业会议上讨论明确了对该规范进行局部修订、修订原则及其主要内容。1987年进行重点专题总结和规范修订本初稿的编写;参加修订本初稿编写的执笔者有孙为勤(2.3及3.0)、何运林(5.1~5.3)和洪永灿(其余各章节及附录)。1988年5月在江苏常州对初稿进行了全国性的审查和讨论,随后又进行初稿修改和各项专题总结工作。1992年7月提出送审稿,同年11月又在常州对送审稿进行了全国性审查,会后即充分吸取审查会意见,对规范送审稿着手修改并组织进行统稿;参加统稿工作的专家有(以姓氏笔画为序):王锡升、田连治、何运林、沈德民、洪水灿、孙为勤、李从众、郑登有、赵辅鑫、张之涓、张志宏。1993年8月正式提出规范报批稿。
本规范修订本共分8章164条和13个附录。新增正文条文12条,修订条文64条,删去6条;新增附录3个,修订附录10个,删去附录4个。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充实并增加了对总体布置及门型、机型选择的要求;如对抽水蓄能电站、贯流式机组电站和抽水泵站的金属结构布置要求;对高水头、低水头弧形闸门的专门要求等。增加了桥梁钢(16Mnq等)的应用;调整了容许应力的调整系数;增加了部分闸门支承和止水新材料;提高了闸门滚轮的承载能力:修订了摩擦系数表;增列了弧门支臂计算长度系数;删去了原附录中一些可从手册查到的内力、应力计算公式等等。
本规范修订本切实总结并吸取了80年代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水利水电工程钢闸门设计科研、制造安装、施工运行等方面新的经验,使规范内容更加充实,并进一步推进了水工金属结构专业科技水平的提高和发展。
为便于广大科技人员能正确理解并执行规范条文的规定,根据《水利水电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01—92对条文说明的编写要求,按章、节顺序逐条修编了新旧条文的说明。对原适用条文的说明原则上沿用原规范的修订说明,引用实际资料不变,仅在文字上作适当修正或删补。
读者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本条文说明有不妥之处,请将意见函寄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机电处(北京市安德路六铺炕,邮编100011)和东北勘测设计研究院水工处(长春市工农大路六号,邮编13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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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8月
1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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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本条是水利水电工程钢闸门设计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是本规范所遵循的方针和应达到的原则要求。
1.0.2 本条为原规范SDJ13—78第2条(以下简称原规范第几条)的修订。
适用范围增加了“拦污栅”,因本规范含有拦污栅部分。
1.0.3 沿用原规范第3条。
关于闸门的分类,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划分,是多种多样的。本规范只提出按工作性质划分闸门的规定,这种分类法抓住了闸门的工作特点,对布置和结构设计都是必需的。
规范中提出的三种闸门的划分,即工作、事故和检修闸门,这是主要和基本的。至于其他如导流闸门、挡水闸门等就不专门提出,由设计者自己掌握即可。
关于按照操作水头划分为低、中、高、特高水头闸门,按目前我国发展水平和认识水平,大致可规定为:25m水头以下为低水头闸门,25~50m水头为中水头闸门,50~80m水头为高水头闸门,80m以上水头为特高水头闸门。这些数值界限,供以后条文中有时出现的低水头闸门、中水头闸门、高水头闸门的判断掌握和使用。但由于这些数值界线,随时间和建设规模及认识的发展,还会有新变化,所以在规范正文中,不作硬性规定。
1.0.4 沿用原规范第4条。
据调查,原条文的要求是合适的。
1.0.5 本条为原规范第5条的修订。
标准化为我国的重要技术政策之一。通过40年来的实践,目前条件已经成熟,必须更坚决贯彻执行,为今后企业集团搞系列设计标准定型设计和套用设计打下坚实基础。从设计角度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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