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2-专题五.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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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2-专题五

在文明社会中,法律是消除无序状态或预防无序状态的首要的、经常起作用的手段。 (二)法对秩序的维护作用 1、维护阶级统治秩序 政治统治秩序是一个政治国家存在的标志,法律的职能之一就是调整各种不同类型的政治关系,使国家政权出于一个相对稳定有序的状态。 2、维护权力运行秩序 权力:个人、集团或国家不管他人同意与否而贯彻自己的意志或政策以及控制、操纵或影响他人行为的能力。 3、维护经济秩序:经济秩序:生产和交换的共同条件 (1)法律保护财产所有权,使商品生产有动力,商品交换合法 (2)对经济主体资格加以必要限制,确保交易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人以下,现在允许设立一人公司) 2 出资要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是3万 3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 有公司的名称 5 有公司的住所; 3、调控经济活动,防止失调,消除盲目性。 4、保障劳动者的生活条件 4、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 (1)确定权利义务界限 法律一般以三种方式划定权利义务的界限: 其一,法律直接设定权利和义务,并赋之以明确的内容。 其二,法律只提供依据或规定某些标准,由当事人自行设定权利义务并确定具体内容。如契约上的权利义务。 其三,法律设立了权威解释制度。 (2)以文明的手段解决纠纷 (3)对社会基本安全加以特殊维护 注意: 秩序价值只是法的价值之一,他绝不是法的唯一价值,也不是法的终极价值。 法的秩序价值必须与法的其他价值相协调,这种秩序应是体现人类道德正义、人权、自由、平等精神,体现公共利益和人类幸福的秩序,而不是完全背离人类终极价值和其他一般价值的纯粹专制的秩序。 当秩序本身缺乏正统性基础时,法律应当坚持法的正当性优先,而不是法的秩序性优先;坚持法的道德——正义原则优先,而不是法的秩序——安全原则优先。 如法西斯统治时期,希特勒建立的所谓法律秩序。电影:纽伦堡审判。 三、法与自由 “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卢梭 (一)自由的释义 (二)法对自由的保障作用 (一)自由的释义 两种自由: 积极自由,从事……的自由,be free to do 消极自由,免于……的自由,be free from 1、哲学上的自由概念 自由是对客观规律的认识和对必然的驾驭 自由是对客观规律的认同 2、政治学和社会学上的自由概念: 人与社会的关系 免于他人的的压迫或控制。每个人能够自主安排自己的行为。 3、法学和法律上的自由概念 人的行为与法律的关系 自由在法学和法律上指人的权利,即自由权,其边界就是不能从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是指一定社会中人们受到法律保障或得到法律认可的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活动的人的权利。 4、自由对于人的价值 第一、自由是人的属性,是人的主体性的表现 第二、是人的自我意识的现实化 第三、是人类发展的助动力 (二)法对自由的保障作用 1、自由需要法律的确认和保障 需要法律排除人们之间的相互强制与侵害 需要法律排除主体自身对自由的滥用 自由的实现条件需要法律确认和保障 2、法律确认和保障自由的一般方式 以权利和义务设定自由的范围及实现方式 将责任与自由联结 设置国家权力及正当程序以提供救济 *3、法律确认和保障自由的原则 *3、法律确认和保障自由的原则 每个人自由并存原则 消极自由保障(非干预)原则 法律应当保持对主体行为最大的不干预;仅当主体行使自由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时,才干预。 公益干预原则 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或促进重要的公共福利,可以构成对个人自由干预的授权。例如,为维护公共秩序,必要时可能会实行交通管制,但应尽可能实现“最小损害”或“最少限制”,以保障社会上人们的行车自由。 目录 事例16-2 2005年4月,由于日本在历史等一系列问题上的错误态度并不断采取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错误行为,一些地方相继发生部分群众和学生自发举行的涉日游行示威活动。在游行中,广大群众和学生是理智的,但也有极少数社会闲杂人员借机进行打砸公私财物、扰乱社会秩序等违法活动。 在上述事例中,广大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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