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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金融法
第一节 金融法概述
第二节 中国人民银行法
第三节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第四节 商业银行法
第五节 票据法
第一节 金融法概述
一、金融和金融关系
1、金融:
金融是货币资金融通的简称,它是以银行为中心的各种形式的信用活动以及在信用基础上组织起来的货币流通。
2、金融关系:
金融关系是在金融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是指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从事金融业务和金融管理活动过程中,同其他金融主体之间发生的、与银行信用和货币流通相关联的各种经济关系。
二、金融法的概念
1、金融法的概念
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金融法是由国家制定的、用以确认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并调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形成的金融管理关系和金融业务(交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金融法的概念
调整金融关系
的法律总称
金融监管
关系
金融交易
关系
政府金融主管机关对金融机构、
金融市场、金融产品及金融交易
的监督管理的关系
在各种金融市场,
金融机构之间,金融机构与大众之间,
大众之间进行的各种金融交易的关系
货币市场、证券市场、保险市场和外汇市场等
2、金融法的调整对象
我国金融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金融关系,包括金融管理关系和金融业务关系。
金融管理关系主要是指国家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组织和管理全国的金融事业和对金融市场的监督管理过程中形成的经济管理关系。
金融业务关系是指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相应业务活动与其他金融主体间发生的金融关系,如存款关系、贷款关系、融资租赁关系、信托投资关系、结算关系等。
3、金融法的体系和修改
金融法
金融
监管法
金融交易与
金融监管法
中国人民银行法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外资银行管理条例(061111)
商业银行法
证券法
保险法
票据法
金融法的体系与修改
中国人民银行法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中国人民银行法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修正
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的决定》 修正
金融法的体系与修改
商业
银行法
1995年5月10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修正
证券法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修正
2005年10月27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保险法
1995年6月30日八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10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票据法
1995年5月10日八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决定》修正
第二节 中国人民银行法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修正
立法目的
为了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明确其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法。
确立地位、明确职责
货币政策、宏观调控
维护金融稳定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
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
1、行长负责制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是中国人民银行的最高行政领导人,是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定代表人,同时也是国务院的重要组成人员。
任命: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
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行长领导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副行长协助行长工作。
2、货币政策委员会
为了保证货币政策与国家其他宏观经济政策统一协调,促进货币政策决策程序的科学化、民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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