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二阶段监测实施方案.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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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二阶段监测实施方案.PDF

附件 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二阶段监测实施方案 为落实《关于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通知》 (环发〔2012〕11 号)要求,做好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二阶段(2013 年)监测实施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按照我部确定的实施空气质量新标准“三步走”方案,第二阶 段要在国家环保重点城市和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按《环境空气质量 标准》(GB 3095-2012)开展监测,并发布空气质量实时监测结果。 二、实施范围 2013 年开展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实施的范围如下: 1.城市及监测点位:包括国家环保重点城市、模范城市在内共 116 个城市 449 个监测点位,其中 87 个地级城市监测点位 388 个(包 括:50 个地市级国家环保重点城市和环保模范城市,共 238 个点位, 见附表 1。已于 2012 年开始建设的 37 个地级城市,共 150 个点位, 见附表 2);29 个县级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监测点位 61 个(见附表 3)。 2.启动区域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和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共 3 个区域空气质量预警中心建设。 三、监测点位 地级城市空气质量监测点位为《关于印发国家地表水、环境空 气监测网(地级以上城市)设置方案的通知》(环发〔2012〕42 号) ? — 5 — 中确定的所有国控点位,县级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空气质量监测点位 为省级环保主管部门批复的监测点位,各城市监测点位数量见附表 1-附表 3。区域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另行发文确定。 四、监测项目 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 粒物(PM2.5)、臭氧(O3)和一氧化碳(CO)等 6 项监测指标。 五、设备技术指标 为保证监测数据准确可靠,第二阶段 PM2.5 自动监测仪器的技术 指标可参照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印发的《PM2.5 自动监测仪器技术指标与 要求(试行)》进行。SO2、NO2、PM10、O3 和 CO 等自动监测设备应通过 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适用性测试。在同等 条件下,优先选择性价比高的仪器设备,按政府采购有关要求采购 国产设备。 六、实施安排 2013 年 7 月底前,各省(区、市)环保主管部门负责完成辖区 内第二阶段实施空气质量新标准城市所有监测点位仪器设备招标公 示。 8 月底前,完成第二阶段实施城市所有监测点位仪器设备招标工 作。 10 月底前,第二阶段实施城市要完成所有监测点位仪器设备安 装并开展试运行,按空气质量新标准要求开展监测并发布数据。鼓 励具备条件的地区提前实施。 城市空气质量监测实施工作,包括其仪器招标、采购、安装、 — ? 6 — 调试和信息发布等由各省(区、市)环保主管部门组织。中国环境 监测总站负责制定相应技术要求,并进行技术指导。 七、技术培训与数据联网要求 我部将组织开展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技术培训工作,第二阶段 实施城市至少派遣两名监测技术骨干参加我部组织的技术培训。各 省(区、市)环保主管部门也要组织好相关技术培训工作,保证运 行人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 第二阶段实施城市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数据联网设备应与监测 仪器同时招标、同时采购、同时安装运行。2013 年 10 月底前,第二 阶段实施城市所有监测点位要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联网,并报送实 时数据。 八、空气质量评价 2013 年,第二阶段实施城市新增指标不参与空气质量年度评价, 采用 SO2、NO2 和PM10 等 3 项指标,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分别进行评 价。 2014 年,第一阶段、第二阶段实施城市均采用 SO2、NO2、PM10、 PM2.5、O 3 和 CO 等 6 项指标,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 进行评价。与暂未实施空气质量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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