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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抵押反担保合同

PAGE  PAGE 8 合同编号: 2014 年银隆担保抵字第 号 最 高 额 抵 押 反 担 保 合 同 湖南银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抵 押 人:湖南省朔源贸易有限公司 抵押权人:湖南银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因 湖南省朔源贸易有限公司与长沙银行浏阳河支行 (以下简称受益人) 于 年 月 日签定的《人民币借款合同》 (以下简称基础合同),与抵押权人于 年 月 日签定《委托担保合同》,约定由抵押权人对受益人与债务人在上述期间连续发生的最高金额为人民币 伍佰万元(小写¥ 5,000,000.00元)的债权提供保证担保,为了确保基础合同和《委托担保合同》项下债务人义务得到切实履行,抵押人愿意向抵押权人提供最高额抵押反担保。为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三方当事人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抵押人陈述与声明 1.1抵押人是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或国家授权的经营管理者;该抵押财产不存在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方面的争议。 1.2完全了解债务人的权利义务,为其提供抵押反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1.3已对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的瑕疵作出充分合理书面说明。 1.4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依法可以设定抵押。 1.5设立本合同的抵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1.6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未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监管。 1.7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如已部分出租或全部出租,保证将设立抵押事宜告知承租人,并将有关租赁合同附送抵押权人。 第二条 抵押财产 2.1抵押财产详见《抵押财产清单》。 2.2《抵押财产清单》对抵押财产价值的约定,并不作为抵押权人依本合同对抵押财产进行处分的估价依据,也不构成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任何限制。 2.3抵押财产的相关有效证明和资料由当事人确认封存后,由抵押人交与抵押权人保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抵押反担保范围 3.1抵押权人为债务人担保的基础合同债权,包括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受益人为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 3.2债务人应当向抵押权人支付的担保费和评审费。 3.3《委托担保合同》及本合同项下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抵押权人为保障和实现权益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证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以上第3.1条、第3.2条和第3.3条合称担保债权。 第四条 抵押登记 4.1法律法规规定或双方约定应当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到当地有关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予以配合。 4.2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当事人应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到有关抵押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条 抵押财产的占管 5.1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由抵押人占管。抵押人在占管期间应维护抵押财产的完好,不得采用非合理方式使用抵押财产而使抵押财产价值产生减损。抵押权人有权随时检查抵押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 5.2抵押财产发生毁损、灭失的,抵押人应及时告知抵押权人,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应及时向抵押权人提交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发生毁损、灭失的原因证明,并于抵押财产发生毁损、灭失后15日内向抵押权人提供与抵押财产减少的价值相当的其他担保。 第六条 保险 6.1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抵押人应到抵押权人指定的保险机构办理抵押财产的财产保险,保险期限不短于基础合同履行期;保险金额不低于基础合同贷款本息。抵押权存续期间,保险单正本应由抵押权人保管。 6.2抵押人应在保险单中注明,出险时抵押权人为第一受益人。保险单中不应有任何限制抵押权人权益的条款。 6.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抵押权人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一切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6.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财产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赔偿金应当全额作为抵押财产提前向抵押权人清偿,或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用于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 第七条 抵押权的实现 7.1抵押权人在行使抵押权时,有权依据法律规定,经与抵押人协商对抵押财产进行折价以抵偿债务人所欠债务或依法对抵押财产进行拍卖、变卖以取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担保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7.2抵押权人依据本合同第7.1条处分抵押财产时,抵押人应给予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第八条 抵押人的权利和义务 8.1本合同生效后,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保证不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再设立任何形式的抵押、质押,也不得将抵押财产出租、转让、馈赠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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