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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及
附件1: 江苏省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和 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四总部《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工作条例》(政干〔2007〕389号),教育部高校学生司、总政治部干部部《印发<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工作实施细则>》(政干发〔2008〕19号)和《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暂行规定的通知>》(教学司〔2002〕8号),以及国家和军队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我省范围内招生的军队院校、武警部队院校和招收国防生的普通高等学校的招生工作。 第三条 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和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第四条 我省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和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工作,在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省军队院校和国防生招生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省军队院校和国防生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军招办”)组织实施,实行省教育考试院、院校与省军区政治部干部处、纪检处、驻校选培办分工负责制。 第五条 省教育考试院主要负责组织和指导对考生的宣传、报名和录取工作,研究解决招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院校主要负责做好报考军校和国防生考生的宣传动员工作;具体落实教育部和总政治部下达的招生计划并录取新生;军队院校组织实施新生政治复审和身体复查,普通高校协助驻校选培办组织对新生入学后的复审和复查。 省军区政治部干部处主要负责组织和指导报考军校和国防生考生的宣传动员、政治考核、面试军检工作,协助省教育考试院做好录取工作。 省军区政治部纪检处主要负责军校和国防生招生中的纪律检查工作。 驻校选培办在大军区级单位干部部门的指导下,与普通高校共同做好本校国防生的招生宣传、资格审查、录取和入学后的复审复查工作,并协助省军区政治部干部处做好考生面试工作。 第三章 宣传动员 第六条 院校招生干部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灵活多样的办法,深入学校和学生家庭,因地制宜地宣传《国防法》、《兵役法》基本知识和我军的性质、宗旨、历史、优良传统以及军队现代化建设成就和发展前景,客观地介绍学校的基本情况、学员待遇及毕业后的分配原则。宣传动员工作开始前,院校招生干部应首先到省军招办报到。 第七条 各市、县(区、市)招生办公室和警备区(军分区)政治部、人民武装部应根据省军招办的统一部署,准确掌握本地生源情况,积极配合院校招生干部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并根据自身条件,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保障。同时,对他们在此期间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 考生所在学校应向院校招生干部如实反映考生现实表现、学习成绩、身体状况和家庭、社会关系等,协助做好宣传动员工作,支持、鼓励考生报考军队院校和国防生。 第四章 政治考核 第九条 政治考核按照教育部、公安部、总政治部《关于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和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政治条件的规定》(政联〔2001〕1号)执行。 第十条 政治考核在省军区政治部领导下,由各军分区(警备区)政治部牵头,各县(区、市)人民武装部和公安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参加政治考核的对象,由各县(区、市)招生办公室,从报考军队院校和国防生的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中确定。政治考核对象确定后,考生所在的县(区、市)人民武装部应会同当地招生办公室、考生所在中学和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调查了解考生在校表现和家庭情况,如实填写《江苏省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政治考核表》,作出考核结论,并按时上报省军招办。政治考核不合格的考生,不得参加军校和国防生录取。 第十二条 考生所在中学应当对考生在校表现作出鉴定;考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应当对考生本人、家庭情况和主要社会关系等进行考查,提出考查意见;县(区、市)人民武装部应当根据考生所在中学和公安部门的考核情况,客观公正地对考生作出考核结论。 第十三条 异地考生的政治考核由考生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武装部会同考生学校所在地的人民武装部共同组织实施。 第五章 面试军检 第十四条 省军招办在全省指定地点组建面试、军检机构,并会同省内有关军队院校和驻校选培办抽调人员组成面试、军检组,负责组织对有意向报考军队院校和国防生且政治考核、军人职业适应性心理测试合格的考生进行面试、军检。 第十五条 各市、县(区、市)招生办公室应在接到省教育考试院通知的次日,将面试军检的时间地点、考生须携带的材料[高考准考证、各警备区(军分区)政治部开具的证明考生政审心检合格的介绍信、两张一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等信息通过辖区学校准确无误地通知每位考生。 第十六条 面试点、军检点应在面试、军检工作开始前两周,做好面试、军检场地和器材准备。省军招办负责指导抓好工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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