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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侯区人0809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评估及拍卖工作实施办法0806
武侯区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评估和拍卖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院的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评估和拍卖工作,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程序中委托评估、拍卖、变卖工作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和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评估和拍卖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客观、科学、公正、合法、高效; (二)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和人民法院指定相结合。 第三条 凡是诉讼中需要进行法医学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医学鉴定、文书鉴定、痕迹鉴定、产品质量鉴定、建筑工程质量造价鉴定、司法会计鉴定等和执行过程中涉及鉴定、评估和拍卖,由司法行政技术科统一对外委托、协调。破产案件的司法鉴定、评估、拍卖工作,由破产清算机构组织办理委托。如果清算机构要求由我院委托的除外。 第二章 办理对外委托的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我院对审判工作中涉及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评估和拍卖工作统一由司法行政技术科办理,各庭室需要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评估和拍卖的案件,统一报司法行政技术科,由司法行政技术科统一对外的委托工作。各庭不得自行委托司法鉴定、评估和执行财产的拍卖。 第五条 司法行政技术科应按规定建立社会鉴定、评估和拍卖机构及人员档案。 第六条 申请进入我院鉴定、评估和拍卖档案的机构应向我院提交申请书和以下材料: (一) 企业或者社团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 专业资质证书、鉴定(评估和拍卖)的收费标准; (三) 专业人员名单、执业资格证和主要业绩证明; (四) 年检文书; (五) 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 有固定经营场所和场地的应提交相关的证明。年检审核有变更事项的(包括人员变更)应及时通知我院司法行政技术科。 第七条 司法行政技术科收到社会司法鉴定、评估和拍卖机构上列材料审查,汇同监察室对申请单位的情况进行审查,必要时也可到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并将审查的情况联合报主管院长批准后,司法行政技术科建立该鉴定、评估和拍卖机构档案。 第八条 对鉴定、评估和拍卖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条件进行审查: (一)机构和人员的资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鉴定、评估和拍卖标的的要求;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拍卖场地; (三)有符合鉴定、评估和拍卖所要求的专业资格和专业人员; (四)同行业信誉和资质较高; (六) 与委托法院及案件当事人无依法应当回避情形。 第九条 司法行政技术科和监察室,每年对入围的鉴定、评估和拍卖机构进行一次审查,并对提交书面的审查意见,以此作为我院下一年入围机构的确定依据。 第十条 司法行政技术科应在尊重当事人选择和人民法院指定(随机选择)相结合的原则,组织诉讼当事人进行司法鉴定、评估和拍卖的对外委托工作。 第三章 诉讼中的司法鉴定和评估 第十一条 本院诉讼过程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评估的,经审判庭合议庭评议后,由审理该案件的承办人填写移送鉴定(评估书),连同司法鉴定、评估所需资料由各庭的内勤统一提交司法行政技术科。 第十二条 司法行政技术科负责审查所移交的鉴定、评估的案件是否符合受理的条件: (一)审查移送鉴定部门填写的送检事项是否明确; (二)审查移送部门提供的案件相关材料; (三)司法行政技术科负责指导各庭收集鉴定、评估所需相关材料; (四)移送鉴定、评估的审判庭或当事人对鉴定案件所提供的材料进行质证,并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移送鉴定、评估审判庭应当向司法行政技术科移送以下案件材料: (一) 诉讼状、答辩状复印件; (二) 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笔迹鉴定应提交原件)及需要鉴定的标的; (三) 质证笔录复印件; 第十三条 移送鉴定、评估审判庭只提供移送鉴定、评估书,不提供司法鉴定、评估相关材料的,司法行政技术科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移送鉴定、评估书应当填写移送书,移送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委托鉴定、评估案件号; (二)申请鉴定单位及申请鉴定、评估书复印件; (三)案由; (四)简要案情; (五)提供材料目录; (六)鉴定、评估对象的状况; (七)鉴定目的要求及要求完成时间; (八)移送鉴定单位部门名称、经办人及电话; (九)移送鉴定部门领导签字和部门章; (十)移送日期; (十一)案件双方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电话; (十二)其他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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