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年 法 律 顾 问 合 同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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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 年 法 律 顾 问 合 同汇

PAGE  PAGE 5 常 年 法 律 顾 问 合 同 甲 方: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传 真: 乙 方: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甜水园街6号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4层 邮 编:100026 电 话5861971658619718 传 真 甲方因业务发展和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常年法律顾问。 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的服务范围 乙方律师的服务内容包括: 1、解答法律咨询、依法提供建议或者出具律师意见书; 2、协助草拟、制定、审查或者修改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书; 3、应甲方要求,参与磋商、谈判,进行法律分析、论证; 4、受甲方委托,签署、送达或者接受法律文件; 5、应甲方要求,就甲方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律师函,发表律师意见,或参与非诉讼谈判、协调、调解; 6、应甲方要求,讲授法律知识; 7、办理双方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控股、参股的子公司,异地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企业的法律事务。 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涉及经济、民事、知识产权、劳动、行政、刑事等必须进入诉讼或者仲裁法律程序的专案代理事务,也不包括甲方涉及长期投资、融资、企业改制、重组、购并、破产、股票发行、上市等专项法律顾问事务。 第二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委派 律师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配合完成法律顾问工作,但乙方更换律师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应取得甲方认可; 2、乙方律师应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第一款所列法律事务; 3、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作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4、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汇报工作进程; 5、乙方律师在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问题; 6、乙方律师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7、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必威体育官网网址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8、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 2、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4、甲方指定_________为常年法律顾问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通知常年法律顾问; 5、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 法律顾问费 乙方法律顾问费为年 元人民币。自本合同生效后三日内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 开户名称: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 开 户 行:交通银行水碓子支行 帐 号:1100?6097?0018 0100 17905 甲方就第一条第三款所列的专案代理事务或者专项顾问事务如果委托乙方办理,应向乙方另行支付代理费,由双方另定委托代理合同,乙方应优惠收费。 本合同终止后或者提前解除的,应当由双方书面确认并结清有关费用。 第五条 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当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北京市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翻译费、复印费、资料费、长途通讯费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费用。 乙方律师应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 第六条 合同的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律师的; 2、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3、违反第二条第5-8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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