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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刑法
法律之刑法
概述
一、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
2、刑法适用平等原则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二、刑法的效力范围
(一)空间效力
1.属地管辖原则 除有特别规定外,在我国领域内犯罪适用我国刑法 领域: 领陆、领水、领空
驻外领使馆、船舶、航空器 犯罪地:行为地、结果地之一即可。
2.属人管辖(中国人在国外犯罪)
1)最高刑为 3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2)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一律追究
3.保护管辖(外国人在国外对中国或者公民犯罪)
最低刑为 3 年以上有期徒刑、犯罪地的法律认为应予以处罚
4.普遍管辖 我国缔结或者参加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犯罪。
(二)时间效力
1.生效时间:1997 年 10 月 1 日
2.溯及力:从旧兼从轻原则
犯罪论
一、犯罪特征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有刑事违法性的行为。 受刑罚惩罚性的行为
犯罪构成
一、犯罪客观方面
(一)危害行为:意志或意识支配下的身体动静 作为: 用身体积极的实施。 不作为:有义务,能履行而不履行,造成了危害社会的结果。
法律明文规定义务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 先前行为(危险前行为)引起的义务 二、犯罪主体
(一)自然人
1.刑事责任年龄:
1)完全无责任年龄:不满 14 周岁
2)相对责任年龄:
14 周岁以上不满 16 周岁(故意杀人、故意重伤害、强奸、抢劫、贩卖毒 品、放 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
3)完全责任年龄:16 周岁以上
已满 14 不满 18 周岁的时候犯罪,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并且不适用死刑。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
者减轻处罚
2.刑事责任能力: 完全无:精神病人 完全:间歇性精神病人精神正常时
醉酒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 限制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单位 只有刑法规定单位能够成为犯罪主体的犯罪,才构成单位犯罪
双罚制:单位:罚金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三、犯罪主观方面
(一)故意: 直??故意:明知+希望 间接故意:明知+放任
(二)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轻信 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 判断方法:
不明知 疏忽大意
是否明知
结果会发生 明知必然发生 直接故意(希望)
(可能和一定)明知
明知可能发生 放任-间接故意 轻信能避免-过于自信 希望-直接故意
四、犯罪客体 为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关系
分类: 直接客体:某一具体犯罪侵犯 同类客体:某一类犯罪侵犯 一般客体:所有犯罪侵犯 意义:同类客体为犯罪分类的依据。 排除犯罪行为
一、正当防卫 保护本人、他人和国家利益,制止不法侵害。
1)条件
1.起因条件:现实的不法侵害。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
3.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
4.主观条件:防卫意图。
5.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2.无过当防卫权:
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注:无防卫过当罪。
二、紧急避险 起因条件:现实危险。 时间条件:危险已经发生尚未结束(且迫不得已) 对象条件: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主观条件:必须有避险意图 限度条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紧急避险不适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避险过当: 应当减轻或免除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犯罪过程: 一、犯罪既遂
判断标准:
1.结果犯:盗窃、杀人 2.行为犯 注:既遂后不会转化为未遂、中止。
二、犯罪预备 客观:实施了预备行为、未着手。
预备行为:为犯罪创造条件的行为。 主观:未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处罚: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犯罪未遂 特点: 客观:着手实行犯罪、未既遂 主观: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 处罚: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犯罪中止
(一)自动中止 客观:预备阶段、实行阶段皆可。 主观:中止的自动性: 自动性的判断:
能达目的而不欲,为犯罪中止; 欲达目的而不能,为犯罪未遂。
(二)自动有效防止结果发生 注:放弃重复侵害行为视为中止
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共同犯罪
一、含义: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构成要件:
1.客观:同犯罪行为 (包括共谋)
2.主观:共同犯罪故意 排除:
1)同时犯
2)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
3)间接正犯 注:构成共同犯罪,则罪名相同。 三、共同犯罪的种类
1.主犯: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处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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