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及幼稚(儿)园教职员工支领各项给付徵免所得税一览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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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及幼稚(儿)园教职员工支领各项给付徵免所得税一览表

 PAGE 7 中小學及幼稚(兒)園教職員工支領各項給付徵免所得稅一覽表 序號給與項目支領依據徵免所得稅依據1主管職務加給-按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5款及本部76年10月5日台財稅第761187694號函規定,免納所得稅。 2導師費-參照本部68年5月18日台財稅第33258號函規定,免納所得稅。3教保費教育部及內政部補助公私立幼托園所(幼兒園)導師費差額及教保費要點同上。4房租津貼-依本部85年9月4日台財稅第851915893號函規定,徵免所得稅。5實物代金-同上。6國內進修補助費-按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8款、本部69年10月17日台財稅第38644號函及本部賦稅署83年11月1日台稅一發第831618663號函規定,免納所得稅。7國外進修補助費-同上。8獎金教育部教學卓越獎評選及獎勵要點按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8款規定,免納所得稅。教育部校長領導卓越獎評選及獎勵要點非屬校長個人所得。9教師、職員薪額-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10教師學術研究費-同上。11工友、技工、駕駛工餉-同上。12雇員薪資-同上。13專業加給-同上。14地域加給-同上。15結婚補助費-同上。16生育補助費-同上。17眷屬喪葬補助費-同上。18子女教育補助費-同上。19特教津貼-同上。20兼課鐘點費-同上。21代課鐘點費-同上。22講座鐘點費-同上。23出席費-同上。24考績獎金-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其屬主管職務加給部分免納所得稅。25年終工作獎金-同上。26強制休假補助費-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及本部90年12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00457359號令規定課稅。27休假補助費-同上。28交通補助費-如具核實報銷性質,得參照本部54年台財稅發第0190號令規定,免併入薪資所得課稅。29加班費-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但書及本部74年5月29日台財稅第16713號函規定,徵免所得稅。30不休假加班費-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但書規定,免納所得稅。31國內差旅費-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但書規定,徵免所得稅。32國外差旅費、誤 餐費、生活費、交通費-同上。33稿費-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執行業務所得規定課稅。34私人其他收入-與教職人員薪資所得恢復課稅規定無涉,應按各該所得類別性質分別認定。35加班費性質之鐘點費(註) (一)教育部101年4月10日臺人(三)字第1010056063A號函附「中小學及幼稚(兒)園教師加班費性質鐘點費一覽表」項目 ◎詳參附件1 (二)教育部101年11月19日臺人(二)字第1010205403號函附「中小學及幼稚(兒)園教師加班費性質鐘點費一覽表(增列)」項目 ◎詳參附件2 (三)依「中途學校教育實施辦法」規定於夜間及假日實施之假期教學一、學期中於學校下班時間執行職務支領具加班費性質之鐘點費,於每月合計不超過70小時內,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但書規定免納所得稅。 二、中小學及幼稚(兒)園未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於寒暑假期間,執行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相關行政規則及執行計畫所支領之鐘點費,暑假期間於每月不超過25小時,寒假期間不超過15小時之限額內,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但書規定免納所得稅。至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於寒暑假上班時間支領之鐘點費,仍應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註:1.自101年1月1日起,高中職、國民中小學教師及幼稚(兒)園教師於學校下班時間執行職務支領加班費性質之鐘點費,須由教育部依下列原則認定並函經本部同意: (一)應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相關行政規則及執行計畫。 (二)應有特定之教育意義及目的。 (三)限於下班時間執行,亦即「學生依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普通高級中學課程綱要及職業學校群科課程綱要規定之學習時間以外之時間」;不含例假日。 (四)限於原校編制內之專任教師及聘期中之代理教師。 2.前開經認屬加班費性質鐘點費項目,其支領依據如遇相關機關修正名稱或廢止後另定新法規,惟性質不變者,則由教育部逕行函知各相關學校並副知本部及各地區國稅局,毋須逐案函請本部同意。 附件1 中小學及幼稚(兒)園教師加班費性質鐘點費一覽表 教育部101年4月10日臺人(三)字第101005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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