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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警官学院经济法第4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节 概述; 宪法;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1、对消费者特别保护原则; 2、消费者保护与社会协调发展原则; 3、鼓励社会监督的原则。 ;三、消费者的界定 《消》第2条:消费者是指为满足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或使用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人。 (一) 消费者是自然人。 (二)消费者购买、使用的商品和接受的服务是由经营者提供的。 1、商品和服务 注意:《产品质量法》只调整产品质量,不调整服务质量。;2、购买、使用和接受 A、有偿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人, B、应购买者邀请使用商品的人或者应承担服务费的人的邀请接受服务的人。 3、商品和服务是由经营者提供的,不能是自产自用。;(三)消费者是进行生活性消费活动的自然人 问题讨论: ★“知假买假”者是消费者吗? ——王海知假买假案 ★农民购买生产资料属于消费者吗? 《消》第54条: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 ;第二节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 一、安全保障权——保证商品或服务的安全 (一)安全保障权 1、权利种类:人身安全权和财产安全权 2、权利内容: (1)在购买、使用家用电器、食品、药品、化妆品等生活消费品时,有权要求产品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不存在质量缺陷; (2)在接受服务时,有权要求服务设施、环境等符合安全、卫生标准。;(二)经营者保证商品或服务的安全的义务 ★《关于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若干规定》(2004年3月) ★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5月1日) ★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2004年10月1日) 1、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2、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或服务,经营者负有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的义务; 3、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应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各种及时有效的补救、防范措施。;二、知悉真情权——提供信息和表明身份 (一)知悉真情权 (二)经营者提供信息和标明身份的义务 1、提供真实信息 2、解答消费者询问 3、标明身份 注意: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 《消》第38条: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服务追偿。 ;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自主选择权 四、公平交易权 (一)公平交易权 1、质量保障 2、价格合理——反价格“暴利” 3、计量正确 4、拒绝强制交易 ;(二)经营者的义务 1、担保商品或服务的品质 2、保证售后服务——“三包”责任 3、出具凭据和单据的义务;经营者的“三包”责任——《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明确实行“三包”的主体——销售者的先行负责制度 ★明确经营者“三包”的内容; ★必须索要发票和“三包”凭证,且检查“三包”凭证上的型号与所购商品是否相符; ★强制性“三包”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 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 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或者退货 ★需要退换货的消费者应尽量保持商品外观的完整。;五、依法求偿权 《消》第11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一)填补性赔偿原则 (二)惩罚性赔偿原则 《消》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欺诈的认定 1、经营者有欺诈行为——《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3、4条; 2、经营者实施该行为具有故意——应由经营者证明自己不具有故意(举证责任倒置); 3、因果关系 赔偿责任:价款、加倍赔偿、其他合理费用(交通费、律师费等)赔偿。;六、获得尊重权——尊重消费者人格的义务 (一)享受尊重权 侵犯消费者人格及尊严的行为主要有: 1、贬低消费者人格,轻视消费者消费能力; 2、无端猜疑,强行检查或者搜身 3、侵犯消费者隐私 4、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二)经营者尊重消费者人格的义务 注意:《消》提出了对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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