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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内部专卖监督细则生产经营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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泌阳县烟草专卖局内部专卖规范经营
监督管理规定
(新修订于2010年3月1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县“两烟”生产经营行为,加强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全面贯彻落实驻马店市烟草商业规范生产经营工作会议精神,促进行业自律,保障行业持续平稳健康协调发展,维护国家和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和《河南省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实施细则》(豫烟专[2005]25号)、《泌阳县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办法》,及行业规范经营有关规定,结合我县烟草行业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 本规定适用于泌阳县烟草专卖局(分公司)。违反本规定的处罚对象是指适用范围内各部门主要相关责任人。
第三条 : 对违纪人员予以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执纪必严,违纪必究,究之得当;
(二)公平、公正;
(三)按照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进行处理;
(四)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和与违纪行为及违纪者应承担的责任相适应;
(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二章管理监督
第四条 : 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的主体是县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
第五条: 两烟生产经营部门应严格遵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国家局、省局、市局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监督机制,加强自律,自觉接受和配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内部专卖管理监督,严格履行下列责任:
(一)贯彻落实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的部署和要求,制定、实施本部门守法生产经营自律制度,建立守法生产经营自律长效机制;
(二)自觉按照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国家局、省局、市局的有关规定及本监督管理规定从事烟草专卖品的购置、生产、调拨、运输、销售、仓储、报废处理等行为;
(三)如实向专卖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资料,并对其提供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五)主动接受专卖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监督,积极配合专卖管理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 内部专卖管理部门日常监管与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两烟生产经营进行监督检查,且每月走访调查应在10个工作日以上。
:专卖市场稽查监管中队专管员实行一岗双责制,负责对管辖区内的两烟规范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规问题应留存工作记录并及时上报内管科。
第八条:县局纪检监察、整规、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通过明查暗访、重点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全县内部监管和两烟经营秩序进行再监督。
第九条:县局设立整顿规范两烟生产经营秩序举报监督电话、信箱,受理在两烟经营环节违规行为的举报。举报电话:0396-7911865。
第三章处罚规定
第一节卷烟经营
第十条: 凡违反烟草行业规范经营管理规定,经核实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处理。
(一)未执行入三个百分之百入网销售的,虚拟零售商户销售卷烟超过1万元的(刑法第225条规定: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应予追诉);
(二)拆单分摊、搞体外循环销售卷烟的;
(三)擅自变动(提高或降低)统一批发价格,搞多种价格批发销售的;
(四)跨区销售,为辖区外客户或个人、其他组织提供货源的;
(五)赊销卷烟或造成资金损失超过1万元的。
(六)为烟贩收购卷烟贩烟的;
(七)参与制、贩、售假冒卷烟的;
(八)利用停歇业商户套购卷烟的;
(九)卷烟经营部门的工作人员(包括访销员、配送员)收受卷烟工业企业发放的各种奖金、补贴和贵重物品的。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违规金额3000元以下的,发现一次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300元;违规金额3000至5000元以内的,发现一次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500元;违规金额5000元至10000元以内的,发现一次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1000元;违规金额万元以上的,发现一次给予责任人学岗三个月处理,年度两次给予责任人待岗处理。
(一)为零售客户订烟、串烟的;
(二)向客户强压卷烟销售任务的;
(三)送货不到位的;
(四)不按码送货、串码销售的;
(五)向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商户提供货源的;
(六)出现超限量供货行为的;
(七)虚拟订单的(虚假入网销售的)。
(八)利用其他持证商户套购卷烟的,客户经理、送货员、专管员未发现或隐瞒不报的。
(九)商户所订的卷烟结构、数量和商户所处的地理位置及经营规模、经营业态等明显不符(比如农村偏远山区的零售户突然订购高档卷烟且数量较大的;平时销量较大(小)的零售户突然出现销量明显下降(上升)的等)的。
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每发现一次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200元。
(一)拜访不到位的;
(二)送货到户不确认的;
(三)对关系店、自营店紧俏货源区别对待,实行货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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