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阎莉薇开题汇报
唐 山 学 院 毕业设计(论文)开题报告 论我国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设计(论文)题目: 文 法 法 学 系 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阎莉薇 专 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刘 畅 姓 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无 指 导 教 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辅 导 教 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课题性质(打√选择)设计( )论文( √ )一、文献综述 民间文学艺术指的是由特定区域的社会群体或特定民族集体创造,体现该群体历史渊源、风俗习惯、自然环境、宗教信仰、心里特征的代代相传并不断发展的具有一定表达形式的文学、艺术成果。民间文学艺术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其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与进步而日益显现的。如今,民间文学艺术的利用价值越来越大,有关民间文学艺术的侵权行为也随之增多,因而,加强第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理论研究和立法规范意义重大。自20世纪中期开始,一些民间文学艺术资源丰富的非洲国家,在世界上率先提出了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的建议。随后,国际公约和很多发展中国家先后在各自的著作权法中作了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相关规定。我国的立法界和学术界也对此问题予以关注,展开立法和理论研究。笔者收集和阅读了大量有关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问题的文献资料,现将国内外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状况和学术研究成果综述如下: 世界上第一个以著作权法形式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国家是突尼斯,在其1966年2月14日文学和艺术产权法中规定,民间文学艺术属于本国遗产的一部分,除那些代表公众利益的国家组织外,任何人具有营利目的的使用均须取得文化部的授权。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起草的关于以知识产权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以抵制非法使用和歪曲的特别示范条款草案最后于198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日内瓦召集的政府专家委员会上被采纳,被成为《关于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形式以抵制非法利用和其他不法行为的国内法律示范性特别条款》。《示范条款》一反以往把民间文学艺术纳入版权法保护体系的态度,而给予各国充分的余地来选择适合本国实际情况的保护体系。 不过有个别国家在其著作权法中是明文排除了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苏俄民法典》第487条将作者不明的大众作品列入根本不产生著作权的作品。前苏联解体后独立的国家继承了这一传统。如俄罗斯1993年《著作权和邻接权法》第8条将民间创作作品和官方文件、国家象征和标志、事件和事实的新闻报告并列作为“不是著作权客体的作品”。 程慧钊在《民间文学艺术若干法律问题研究》提出,对民间文学艺术给予法律保护是民间文学艺术原创群体合理利益实现的可靠保证,是全球化背景下保持文化多样性的需要。并且提出对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特别法的具体构建,包括:立法宗旨、权利主体、保护对象、权利与义务、责任与制裁几个部分。 郑成思在《知识产权法》(第二版)》中分析了《伯尔尼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国际公约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相关规定,以及各国相关立法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所作的规定,包括突尼斯、巴拿马、秘鲁、英国、澳大利亚等国。 邵慧芳在《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研究》中提出,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法律基础是利益平衡原则,并提出世界各国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制度包括:特殊法保护、著作权法保护、文化遗产保护,以及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立法现状。 从前述对民间文学艺术提供法律保护的国家及国际性、区域性国际组织的立法和实践来看,其做法存在很大的差异。无论是在权利主体,权利行使方式还是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上,都存在差别,各学者之间的观点也不尽相同。但是,从总的趋势来看,对民间文学艺术提供法律保护,尤其是著作权保护已成为一种必然趋势。 设计(论文)主要内容 1.民间文学艺术的概念和特征 1.1群体性 1.2地域性 1.3变异性 1.4传承性 2.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必要性 2.1为了平衡民间文学艺术创造者与使用者利益的需要 2.2为了保护民间文学艺术创造者精神感情与尊严的需要 2.3为了促进文化多样性与民族文化发展的需要 3.国际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立法与实践 3.1《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有关规定 3.2《与贸易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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