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芙蓉)公司防突细则2016教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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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公司防突细则2016教程

PAGE  PAGE - 1 - 四川芙蓉集团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印发《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实施细则的通知 公司各矿: 为了切实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公司以《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以下简称《防突规定》)和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为依据,结合公司多年来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实际情况,重新修编了芙蓉公司《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实施细则。本细则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原芙蓉集团公司《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实施细则》自行废止。 特此通知 附:川煤集团芙蓉公司《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实施细 四川芙蓉集团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8月16日 附: 川煤集团芙蓉公司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实施细则 (讨论稿) (注:红色的为修订的内容。绿色为计划删除的内容) 请看后提出意见或建议(9月底前) 目 录  TOC \o 1-1 \h \z \u  HYPERLINK \l _Toc289071297 第一章 总 则 1  HYPERLINK \l _Toc289071298 第二章 区域性防突措施 5  HYPERLINK \l _Toc289071299 第三章 局部性防突措施 11  HYPERLINK \l _Toc289071300 第四章 防突综合管理 20   PAGE \* MERGEFORMAT - 28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防突规定》第1条) 本细则对《防突规定》部分条款和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对防突的要求进行了细化和补充,新增了部分条款。本细则(作了补充的条款、新增条款)和与《防突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未作补充的条款一并执行。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所有突出矿井(包括施工单位建设矿井),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本细则的各项规定。 《防突规定》中所指的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为公司总工程师,矿井技术负责人为公司所属矿井(包括施工单位)的总工程师。 本细则的修改权和解释权属芙蓉公司通风防灾部。 第二条(新增条款) 严格执行“突出就是大事故”的规定,每次突出后由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必须进行案例分析,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并由公司总工程师组织,按“四不放过”原则追查落实责任。 第三条(新增条款) 按照本细则编制的采、掘工作面防突措施由矿总工程师组织防突、通风、安监、生产、机电、地测、调度等部门或专业负责人进行会审批,经由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新采区防突专项设计、区域防突施工设计、石门揭煤的设计方案或防突措施需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防突规定》第4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及、矿井、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总工程师、矿总工程师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公司生产副总经理、矿井生产副矿长分别对防突措施工程分别负领导责任、直接责任,公司安全副总经理、矿井安全副矿长分别对防突工作的监督管理负领导责任、直接责任,矿井其他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的防突工作负直接责任。公司防突工作业务管理职能设由通风防灾部负责,部长负责公司的防突管理,并至少配一名防突工程技术员(建议删除)。 突出矿井、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施工单位必须设置防突办公室,并配足人员(设一1名防突办主任,至少2名技术员,防突工数量以满足实际需要为准),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规程》第189条) 公司各矿突出煤层必须进行瓦斯参数测定,并严格执行两个“四位一体”的防突措施。煤层瓦斯含量低于8m3/t、压力低于0.74Mpa、无动力现象、相邻矿井开采同一煤层未发生突出事故的矿井,应当开展突出危险性鉴定工作,否则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按突出进行管理。 第六条(《规程》第191条) 突出矿井的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 各矿新采区、新水平增加平均厚度在0.3m 以上的煤层需进行开展突出危险性评估工作报告,由各矿自行进行评估,上报经公司审批后的评估结论作为设计的依据。 第七条(《规程》第192条) 突出矿井必须确定合理的采掘部署,使煤层的开采顺序、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采掘接替等有利于区域防突措施的实施。 突出矿井在编制生产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时,必须同时编制相应的区域防突措施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将保护层开采、区域预抽煤层瓦斯等工程与矿井采掘部署、工程接替等统一安排,使矿井的开拓区、抽采区、保护层开采区和被保护层有效区按比例协调配置。 第八条(《规程》第194条) 石门、井筒揭穿突出煤层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或安全技术措施,并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或措施,由矿总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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