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基礎强化杨帆国际公法讲义.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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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基礎强化杨帆国际公法讲义

菁华司考 PAGE  PAGE 15 国际公法基础强化讲义(2014年)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不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民族自决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中国实践 包括 国际习惯:反复实践的产物;一旦形成,约束所有的国际法主体 一般法律原则(从司法判例、学说和国际组织决议中抽象) 国际条约:原则上只约束缔约国 一、国际公法渊源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主要内容: 1、条约的构成要件:国际法主体缔结、自由同意、不违反国际强行法 缔约权(国内法) 排除错误、诈欺、贿赂、强迫 全权证书(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使馆馆长和派驻国际组织的代表无须出具全权证书) 特别提示:联合国会员国缔结的条约应当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否则联合国机构不得援引 2、条约的保留:签署、批准或加入条约时作出的,排除或改变条约中部分条款对其适用效力的单方声明 注意:条约的保留只能在有关条约尚未对本国发生效力时作出,但是,条约本身可以是一个已生效条约。 条约明确允许的保留——无须接受自然生效 保留因接受与否效力不同 其他情形——条约国自行决定是否接受 条约为国际组织章程——该组织有权机构接受即有效 缔约国数目有限且保留涉及条约宗旨——全体接受方有效 保留的接受和效力 保留所涉规定在两国之间视为不存在 按保留范围改变相应条约条款 保留国 适用条约规定 反对保留国(不反对条约生效) 接受保留国 3、条约冲突的解决: 条约本身有有效规定(如:会员国间缔结的条约若与《联合国宪章》冲突,《宪章》优先) 当事国完全相同:后约取代先约 条约无有效规定 当事国不完全相同:个案处理 乙、丙、丁 甲、乙、丙 后约 先约 乙丙之间:后约 甲乙、甲丙之间:先约;乙丁、丙丁之间:后约 甲丁之间:没有条约关系 设定义务——书面、明示接受方有效 设定权利——不反对即有效 4、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 有效性解释; 第三方解释,中立; 缔约方解释,应做有利于对方或不利于己方的解释 权利义务取消——原则上须经第三国同意 一般规则:上下文和通常含义、目的和宗旨、善意解释 两种以上文字文本的解释:以作准文本解释,有分歧适用上述规则 5、条约的解释 6、多边条约的修正: (1)修正条约的协定对于是条约当事国而非该协定的当事国无拘束力 (2)对于修正条约的协定生效后成为当事国的国家,如无相反意思表示,视为修正后条约的当事国 (3)在该新加入国家与不受条约修正协定拘束的国家之间,适用未修正的条约 直接适用并优先适用:民商事条约(知识产权条约除外) 须经国内法转化才能适用:WTO协议、知识产权条约 7、条约在中国的适用 (宪法无统一规定) 其他条约:如何适用尚无统一规定 政府间国际组织:法律人格、成员、联合国的组织机构 包括明示和默示(主动起诉、出庭应诉、作为利害关系人介入诉讼等行为) 国际法律责任 国家:四要素、基本权利、管辖权和国家主权豁免、国家承认和继承 二、国际法 律责任 1、国家主权豁免 国家的行为和财产不受他国法院管辖 例外:主权豁免的放弃(自愿、特定、明确)——管辖豁免放弃不意味着执行豁免的放弃 限制豁免主义理论(2004年《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采用):主张国家的商业行为没有豁免权 2004年公约生效前,主权绝对豁免作为习惯国际法仍然具有普遍拘束力 ★注意:绝对豁免和限制豁免的差异体现在管辖豁免上,两种理论都坚持国家享有绝对的执行豁免 独立:不予继承,除非另有协议 分离、分立:协议 合并:全部转属继承 债务继承 无协议,领土实际生存原则 档案继承:协议 不动产:随领土一并继承 财产继承 非条约继承 与被继承国家的国际法主体人格有关的:不继承 与领土有关:继承 无约定 条约继承:约定 国家继承 2、国际法上的继承:包括国家继承和政府继承 动产:领土实际生存原则 无协议,公平地按比例继承 国家非恶债:一国中央政府依平等条约向其他国际法主体的借债 3、国际法上的承认制度 (1)承认对象:新国家、新政府和其他事态 (2)承认方式:明示、默示(建立外交关系、建立领事关系、缔结政治性条约、投票支持加入仅对国家开放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3)承认的性质:单方行为 (4)承认的后果:对国家的承认原则上不能逆转;但对新政府的承认则意味着对旧政府承认的撤销。 4、政府间国际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 (1)二者的区别:前者成立和活动的依据是政府间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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