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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行政确认类汇总省交通厅行政权力事项及流程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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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行政确认类汇总省交通厅行政权力事项及流程图

PAGE 16 行政权力事项及其流程图 六、行政确认类 共6项 序 号346行政权力编码008282727-F-001000行政权力名称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认定实施主体四川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管理局(授权)行政权力依据1.地方性法规:《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6年5月26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5号公布)第五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运输经营者的信誉考核评价制度,对道路运输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经营行为、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等实行信誉档案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2.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4号)第五条: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等级评定制度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3.规章:《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四川省政府令211号)第六条: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我省规定条件的客运车辆和驾驶员,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质量考核监督和服务质量事故处理等制度,并按规定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 4.规章:《四川省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四川省政府令212号)第二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货运经营者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定期对其经营条件、经营行为、安全管理和服务质量等进行考评,并向社会公布,考评结果作为对货运经营者扩大经营范围、货运企业评级的依据。 5.规章:《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第四十三条规定: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实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 6.规章:《四川省机动车维修管理办法》(四川省政府令210号)第二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质量信誉档案,定期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定期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考评,并向社会公布;考评结果作为对扩大经营范围,企业评级、政府公务车维修招标的依据。 7.规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第四十六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评体系,制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监督管理的量化考核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考核结果。收费依据不收费收费标准不收费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四川省交通运输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四川省交通运输厅或省政府法制办投诉。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认定流程图 (含客货运输企业、机动车维修企业、机动车驾驶培训企业) 道路运输企业向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提出考核申请 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考核权限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对申请人进行质量信誉考核 省运管局接到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规定应上报运管局确认的考核企业(或考核结果等级)后,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 省运管局对符合规定的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在四川道路运输在线上公示 公示期满后发文通报结果 序 号347行政权力编码008282727-F-002000行政权力名称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公告实施主体四川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管理局(授权)行政权力依据1.地方性法规:《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6年5月26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5号公布)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质监部门负责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的计量认证,对综合性能检测设备进行检定。对符合现行相关标准要求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社会公告。 收费依据不收费收费标准 不收费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四川省交通运输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四川省交通运输厅或省政府法制办投诉。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公告流程图申请人提出申请 对申请审查作出处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作出并送达受理决定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组织专家现场核查 专家提出处理建议 负责人审核,作出予以确认或不予确认决定 不予确认的 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予以确认的 公示公告 序 号348行政权力编码008282727-F-003000行政权力名称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的或进口的中级客车类型等级评定实施主体四川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管理局(授权)行政权力依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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