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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实务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实务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自然人纳税人取得两处及两处以上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取得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或者其他情形,须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时填报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   自然人纳税人从境外取得所得,须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时填报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自然人纳税人基础信息的填报;   各地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地实际,由自然人纳税人初次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时填报本表;   初次申报后,以后仅需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填报。 姓名 陈文  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 身份证件号码 362101******* 纳税人类型 □有任职受雇单位 □无任职受雇单位(不含股东投资者) □投资者 □无住所个人(可多选) 任职受雇单位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 受雇单位名称 受雇单位纳税人识别号北京*****公司 110108******* 北京*****公司 110105*******   姓名:填写纳税人姓名   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其姓名应当分别用中、外两种文字填写   身份证件类型:填写纳税人有效身份证件(照)名称   中国居民,填写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等证件名称   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填写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证照名称   身份证件号码:填写身份证件上的号码  纳税人类型:根据自身情况在对应框内打“√”,可多选   (1)有任职受雇单位:是指纳税人有固定任职受雇单位   (2)无任职受雇单位(不含股东投资者):是指纳税人为自由职业者,没有与任何单位签订任职受雇合同   不含企业股东、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   (3)投资者:是指有对外投资的纳税人   (4)无住所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   “无住所”是相对有住所而言;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任职受雇单位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   填写纳税人签订任职受雇合同的单位名称全称及其在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时的纳税人识别号   前列填名称,后列填纳税人识别号   与多家单位签订合同的,须分行列示   没有则不填 “三费一金”缴纳情况□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 □无(可多选) 电子邮箱  境内联系地址 省 北京 市 海淀 区(县)**********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手机:131******固定电话:010-8231*** 职业  职务 ○高层 ○中层 ○普通 (只选一) 学历  是否残疾人/烈属/孤老 □残疾 □烈属 □孤老 □否 残疾等级情况“三费一金”缴纳情况:纳税人根据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在“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对应框内打“√”;   如果都没有缴纳的,在“无”栏打“√”   电子邮箱:填写税务机关能与纳税人联系的电子邮箱   境内联系地址、邮政编码:填写税务机关能与纳税人联系的有效中国境内联系地址和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填写税务机关能与纳税人联系的电话 职业:填写纳税人所从事的职业   职业分类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国标填写   职务:填写纳税人在任职受雇单位所担任的职务,在“高层”、“中层”、“普通”三项前选择其一打“√”   学历:填写纳税人取得的最终学历   是否残疾人/烈属/孤老:符合本栏情况的,在对应框前打“√”;否则,在“否”栏打“√” 该栏仅由有境外所得纳税人填写○户籍所在地 ○经常居住地_______省北京市海淀 区(县)******* 邮政编码100083  有境外所得的纳税人填写栏:   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填写本栏;没有则不填   纳税人在选填此栏时,应根据《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一条第二款“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向中国境内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规定选择填写   选择后,纳税人在“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对应框内打“√”并填写具体地址 该栏仅由投资者纳税人填写投资者类型 □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 □合伙企业合伙人 □承包、承租经营者 □股东      □其他投资者 (可多选) 被投资单位信息 名称 ***工作室 扣缴义务人编码110105***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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