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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再保险合约分保业务操作指引

 PAGE \* MERGEFORMAT 10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财产再保险合约分保业务操作指引 (暂行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产再保险合约分保实务操作,促进财产保险公司提高合约业务的管理水平,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实现财产再保险合约业务的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国保监会《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2010年8号令),《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管理规范》(保监发〔2012〕7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与监管通知要求为基础,充分借鉴国内合约市场的行业最佳实践,制订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直接保险、再保险、合约分保、临时分保、比例再保险、非比例再保险、转分保、再保险分出人、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经纪人等概念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相一致。 合约业务包含比例和非比例合约业务。比例合约一般是指以保险金额为基础确定再保险分出人自留额和再保险接受人分保额的合约业务;非比例合约一般是指以赔款金额为基础确定再保险分出人自负责任和再保险接受人分保责任的合约业务。 转分合约(即再保险接受人将其分入的合约业务转移给其他再保险接受人的合约)也属于再保险合约范畴。 第三条 再保险分出人、再保险接受人和再保险经纪人办理合约业务,应当遵循审慎合规、风险信息充分披露和最大诚信原则,对在办理合约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负有必威体育官网网址义务。 第二章 再保险合约组建或续转前的准备 第四条 再保险分出人根据公司自身业务发展和风险管理的需要,结合再保险市场的实际情况,针对某个或某类险种组建再保险合约。 组建再保险合约时,分出人应重点考虑以下内容,初步拟订自身的分保需求: 比例合约应重点考虑: 1. 合约框架,包括合约类型(例如成数、溢额、成数溢额)、保障范围、除外责任、合约期限、自留额、合约限额、事故限额等; 2. 合约主要条件和条款,包括再保险手续费、账务条款、错误与遗漏、合约报表、合约的修改与终止、未满期保费和未到期责任的处理(一般用于一次性结清制合约)、区域范围???司法管辖和仲裁等。 非比例合约应重点考虑: 1. 合约框架,包括合约类型(例如险位超赔、事故超赔、赔付率超赔)、保障范围、除外责任、合约期限、以保额或责任限额为基础的最大自留额、起赔点、最高保障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层情况、责任恢复次数等; 2. 合约主要条件和条款,包括费率、保费分期及付款时间、事故超赔中每次事故的定义、区域范围、司法管辖和仲裁等内容。 组建再保险合约时,分出人应针对合约准备相关的公司情况介绍、业务发展计划、核保原则、风控措施、承保理赔数据等信息,以便提供给接受人进行风险评估和承保。 第五条 对已存续合约,分出人在合约期限结束前三个月内,根据自身业务发展的需要,结合再保险市场实际情况以及合约运行情况,考虑是否需要对合约条件进行修改,并初步拟定合约续转需求。 续转再保险合约时,分出人应准备相关合约运行历史数据和承保信息(可参考附件),以便提供给接受人进行风险评估和承保。 第三章 再保险合约的磋商 第六条 再保险分出人初步拟订合约分保需求或续转需求后,可与意向再保险接受人接洽,进一步磋商合约条件。 比例合约续转时,一般应直接与合约意向首席再保险人进行磋商,双方就合约条件确认达成一致后,再保险分出人在市场上向意向再保险接受人发送分保要约并开始排分。 非比例合约续转时,一般应直接或通过再保险经纪人在市场上进行询价,再保险分出人根据收到的报价情况,综合考虑再保险接受人资信等各种因素,最终确定首席再保险人及分保条件,然后在市场上向意向再保险接受人发送分保要约并开始排分。 第七条 对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经纪人的资信管理,应符合中国保监会《关于实施再保险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再保险分出人选择再保险接受人或再保险经纪人时,应在登记系统生成的有效清单中选择,不得与有效清单之外的再保险接受人或再保险经纪人开展合约业务。 再保险分出人选择再保险接受人,还应综合考虑对偿付能力的影响、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等多方面因素。 第四章 再保险合约的承保 第八条 接到合约分保要约后,再保险接受人应根据分出人提供的承保信息和数据,结合模型分析和专业判断,谨慎评估业务风险,做出承保决策,并向再保险分出人反馈承保条件及意向承保份额。 再保险接受人应建立合约分入业务风险评估体系和核保、授权体系。在评估合约业务风险时,应重点评估: 1. 分出公司的基本情况,包括业务发展战略、偿付能力及结算情况等 2. 合约条件,包括合约预估保费、平衡性、业务范围、分保手续费、合约承保能力、自留额、共保业务及分入业务使用合约情况、除外责任、特别约定、历史业绩等。 第九条 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分入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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